来源:人民政协报
切实发挥约束性指标的约束作用
作者:马培华
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一五”规划首度提出社会经济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其中一项是,到201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
一年过去了,这一约束性指标执行得如何?我国的环境质量总体状况又如何呢?据国家环保部门公布的结果,2006年全国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不减反增,分别比2005年同期增长了1.2%和1.8%。让我们再看看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主要指标特别是“预期性”指标的完成情况:2006年GDP预期增长8%左右,实际增长10.7%;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预期增长18%,实际增长24%;外贸进出口总额预期增长15%,实际增长23.8%;全国财政收入预期增长12%,实际增长23.3%。
两相对照,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一些预期性指标或者说“软”指标总能够大幅上升,甚至上升到让人担心“过热了”,而如污染物减排、节能降耗这些“约束性”指标或者说“硬”指标,却遭遇“冷淡”?硬的不硬,软的不软,这种错位效应值得深思!
更深层次的原因就是:我们虽然确立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原则并且由此催生出节能环保“约束性”目标,却还没有赋予它明确的“约束”社会经济生活的功能,没有确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和约束手段!
根据“十一五”规划,我们认为约束性指标应当具有两大约束功能,但在社会经济生活实践中都没有切实有效地发挥。一是强制功能,即中央政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众利益领域对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出的工作要求,应当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二是制约功能,即在约束性指标与其他指标不可兼而实现的时候,应当首先满足约束性指标的要求,绝不可以以牺牲约束性指标换取其他利益。
我们认为,既然明确了环境保护、降低污染物排放是“约束性”指标,理应切实起到约束作用。为此,我们建议:
首先,摆正“约束性”指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位置,处理好“约束性”指标同其他指标的关系。当经济增长与环境制约这对矛盾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采取“环境保护优先”的政策。我们建议尽快修改198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将其修改为“环境法”,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处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根本大法。
第二,要把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一切“约束性”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党政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建立目标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要尽快落实“十一五”环保规划及其相配套的单项规划,尽早组织实施包括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等投资规划并确保资金到位,及早发挥效益。
第四,胡锦涛总书记要求环保部门“要尽职尽责”,温家宝总理也要求环保部门“要像钢铁一样硬,而不能像豆腐一样软”。要从源头上解决好环保问题,除了从法律上给予保障,还应改革现行的管理体制,破除地方和部门分割,建议设置“环境部”,并实行环保管理体制的“有限垂直”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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