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新闻热线66810222海口3月9日讯(记者吴懿斌摄影报道)夫妻俩为离婚的事闹到打官司,一个坚持要离,一个坚持不离,男方单位出具一纸证明,证明双方已分居6年,法院结果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今天上午,在建行某营业所工作的陈女士投诉称,她对男方单位开的证明不能接受,夫妻生活属于个人隐私,想不明白单位怎么证明他们夫妻何时同居何时分居?
据陈女士称,她已人到中年,与丈夫结婚有十七年之久,原来都在澄迈工作,后来先后调动到海口。
去年12月,周某就离婚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她出庭应诉,并表明不愿意离婚的态度。没想到周某在庭上举出一份他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她与周某经常发生口角、关系不好,已分居6年之久。
今年2月28日,琼山区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这使她盼望维持婚姻的希望彻底破灭。她对周某所在单位某财政局证明她与周某婚姻状况的事非常恼火,周某从原住处搬出才一年多,《证明》上却称两人已分居6年。她认为夫妻俩的事单位根本就证明不了。男女哪天住在一起,哪天不住在一起,单位有什么依据能证明,怎么把这样的证明开出来了?
就陈女士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海口琼山区财政局。该局办公室冯主任说,周某与妻子陈女士闹离婚的事,单位的人都知道,出这份证明的事要去问保卫股唐股长,因为单位公章是唐股长管着。
保卫股唐股长对记者说,那份证明是他帮着开具的,也承认周某从住处搬出只有一年多。写分居6年,是他了解到原来周某在没搬出前,女方也在别的地方有房住,周某等于还是一个人住,就写了这样的证明,出这样的证明也没有什么不妥。(报料人:陈女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