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一旦实施,实施10年的汽车强制报废制度,将失去依据。据《羊城晚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广州汽车集团总经理曾庆洪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对私家车的报废,应该以自愿为主,政府不应该再强制了。
尽管汽车安全涉及车主之外的其他人利益,政府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推出强制报废的法规不无道理;尽管近年来汽车强制报废的办法不断修订完善,使其更符合非营运车辆的使用状况,但是不能不说,这样的修订完善,显然不是从尊重车主“物权”的高度上作出的。
一项法规可以成为历史,但是与法规对应的“汽车安全涉及车主之外的其他人利益”这一点,却不可能随之消失。怎么才能保证既不违背物权法,又不使本该报废的车辆危及他人?有人建议,对已达到一定年限的汽车,适当提高保险费用,通过市场手段促进汽车更新报废。这种办法,较之以前的强制报废虽然有所改进,但是严格来说,还是不符合物权法的根本精神。众所周知,因为汽车使用者的使用习惯、技术、保养等原因,无论是按照使用年限,还是按照行驶里程计,都是一种相对粗放的认定。凭什么车龄一长,就要通过提高保险费用的方式被逼报废呢?
笔者认为,只有实现“对车况进行全面、权威、负责的审验”,才是保证既不违背物权法,又不使本该报废的车辆危及他人的唯一解决之道。但是如此“一车一验”的精细化操作,目前有关部门恐怕还难以做到。
事实上,只要物权法真正“落地”,接受物权法挑战的,又岂止是汽车强制报废这一项?未来的政府职能部门,在行政思路、资源整合等诸多方面,都将无法摆脱物权法的制约。对此,如果没有充分的准备,难免会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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