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前,河北省平乡县干警张智革持枪误伤一少年被判刑,近日,受害者发现张智革又当上了“警察”。记者接到举报后到平乡县进行调查。
无辜少年遭误伤
1998年6月23日晚11时左右,平乡县李隆庄村17岁少年李建广等3人乘坐柴油三轮车回家,当车行至本村路口,拐下土路时,有人喊“停车”,因三轮车噪音大,司机没有听到,车上3人听到后,提醒停车,接着是一声枪响。
开枪者为平乡县重义町派出所民警张智革,但是该枪为平乡县公安局副政委闫某所有,闫是重义町一带治安包片负责人,当晚,闫把枪交给执行治安巡逻的副所长尚某,在公路巡查时尚又将枪转交给民警张智革。据称,这一带经常丢失公共电路设备,作案者开柴油三轮车。当天,张智革进行常规巡逻时,发现一辆三轮车开过来,示意停车检查,但车仍继续往前开,张智革鸣枪示警时击伤李建广。
开枪民警被判刑
事发第二天,开枪民警及相关人员到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平乡县人民检察院支持公诉。李建广委托律师向平乡县人民法院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在追究张、尚、闫3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3人赔偿李建广及其家属各项费用218万元,并由平乡县公安局负连带法律责任。
1998年12月23日,平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智革枪击李建广案。据公诉人称,张智革原是平乡县治安大队成员,1997年正式调入县公安局。公诉人认为,张在执行治安巡逻中开枪为非法持枪。被告人作为一名公安干警,向三轮车方向开枪时应当认识到可能将人击伤,但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鸣枪示警),仍然向三轮车方向开枪,所以张是间接故意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
同年平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智革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尚某、闫某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判决张智革、尚某及县公安局赔付李建广经济损失25万元。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此后,张智革被平乡县公安局开除出公安队伍,与本案有关的尚某、闫某受到行政处分。
服刑期间又当警察
2001年李建广获知,仍在服刑期的张智革又当上了“警察”,于是到县公安局反映情况。据李建广称,县公安局一位副局长说,张智革已被开除出公安队伍,不可能再当警察。据查,《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人民警察: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张智革既被开除出公安队伍,又被判过刑,不应该继续当警察。
2006年,李建广再次听说张智革调任县城分局当“警察”,曾亲自跑到县城核实,发现张穿着有警衔、警号的警服,开着警车,跟“真警察”一样。
2007年1月22日,记者在平乡县公安局县城分局民警公示栏中注意到,上面有张智革的彩色照片和个人简历:张智革,男,1968年出生,党员,大专文化,1997年11月到县城分局工作至今。县城分局另外一个公开栏公布了县城分局民警职责管辖分布图,张智革(误写为张志革)是城关镇东北区治安负责人,下辖2名干警。
经过多方采访,平乡县公安局纪检书记郭建国向记者证实,县城分局工作人员张智革就是9年前枪击案的涉案干警,不过,他本人已被开除公职,如果他现在仍穿警服配警衔,就是假警察。郭建国解释说,枪击案发生后,县公安局曾对张智革本人进行处理,但是考虑到张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经研究决定,张智革继续留在公安局当司机。郭同时表示,县公安局会对张智革的警察身份进行调查,给反映情况者一个合理的答复。
因9年前遭枪击,李建广落下残疾,嘴歪眼斜,一只眼接近失明,右耳基本没有听力,有时走路摇摇晃晃。李建广没有稳定工作,至今未婚,他说:“张智革伤害过我,被判过刑,让他再当警察我不服!”(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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