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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条文尚待细化

  有调查表明:新公司法实施以来,侵害投资者权益的事件下降了30%;而另一方面,涉诉的中小股东权益案件执行率不超过30%;诚信缺失是导致公司纠纷的根源本报记者李郁

  “有事我们就得依靠法律呀!”一位企业股东郗颖说。

她新近与投资的公司打官司胜诉,依法保护了自己的权益。她的律师胡先生说:“新的公司法就是中小投资者的靠山,护身符。”

  新公司法的一个亮点就是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比如明确了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知情权、召开股东会议的请求权、召集权和主持权,在公司陷入僵局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等等。

  新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一年多来,许多像郗颖一样的中小投资者依靠新公司法保护了自己的权益,同时,法律界也在探讨如何更好地应用和研究这部重要的法律。

  小股东争得大权利

  “我打这场官司是迫不得已。”于向东在电话里说,“我虽是小股东,可我们也不能总受欺负啊!”

  于向东是北京市人。1999年,他和朋友姜某筹建了一家公司,专门经营汽车三元催化器,公司起名“绿创环保公司”。当时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提高,催化器成了必须安装的部件,因此公司发展很快。第二年他交了1万元,成了这家公司的股东。当时绿创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合资,注册资本21万美元、250多万元人民币,于向东的股份很小,不过他是绿创的总经理,权力不小,业绩也不错,可惜后来他离开公司另干了。据他说是与董事长姜某经营思路不合。

  从那时起,绿创公司就再没有给过他财务报告,股东会开会也不通知他,他也没有分过红。总之,公司的一切基本对他封闭了。

  2005年,经于向东再三要求,公司终于答应他可以查阅公司账簿,但拒绝复印。于向东只好到工商局去复制了相关材料。

  于向东认为公司侵害了他作为股东的知情权,便于2005年底到北京丰台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公司向他提供财务报告,另一项要求是公司每年召开一次股东会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他。

  “我在争取股东的基本权利。”于向东说。

  经审理,丰台法院认为于向东的两项诉求都符合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于是判决:公司须向于向东提供2002年至2005年6月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按章程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并提前15天书面通知于向东。公司上诉,被驳回。

  “这两项权利似乎都不大,但都关系到中小股东的基本权利,即知情权。这是新公司法的重要特点”。北京二中院法官周岩说,“在以前,这些诉求都会被驳回的。”

  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和朝阳区法院的统计,有关中小股东权益的案件中,股权转让纠纷数量最多,其次是知情权,再次是公司决议撤销、资产结算和代表诉讼等。

  “新公司法有效地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海淀区法院民三庭庭长范军说,“这一点是非常明显的。”

  现实生活中,许多公司的大股东,公司的负责人往往不经本人同意就将中小股东的股份转到其他人的名下,有时还仿冒中小股东的签字。很多公司由于种种原因,不将公司的重大事务告知中小股东,扩股、改名、改变经营项目等往往一两个人说了算,中小股东都被蒙在鼓里。

  有关股东的这些权益的诉讼,如果事实成立,法院都会依照新公司法给小股东以支持。

  公司法实施一年以来,许多中小投资者权益被损害的情况,经诉诸法律,得以改变,有很多侵害因新公司法的实施而减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统计表明,新公司法实施以来,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案件下降了近30%。

  中小股东维权之路并不平坦

  赢了官司其实只是迈出第一步,要实现维权的目的,有时候道路会很长很坎坷。

  北京一家公司的股东朱丹青打赢了官司,可判决的执行让她觉得非常挠头。

  1995年从部队转业后,朱丹青经朋友介绍加入飞鸟工程公司。这是一家航空器材公司,注册资金80万,朱丹青出资25万,成为新股东,所占股份为31.2%,在公司算中等股东。公司决定让她主要负责外联公关,对于公司的具体业务,她就没怎么多操心。

  一晃许多年过去了,公司发展了,名称也改为飞泰克公司了,可朱丹青除在公司拿过4万元的出差补助外,没得到任何分红。

  2002年,朱丹青想了解公司情况,并要求分红。

  公司经理说,前期账目太乱,需要整理,等整理好以后再看。分红的事倒是答应了,说是半年分一次。但这些许诺一直没兑现。朱丹青不断交涉,始终没有结果。2005年底,朱丹青只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飞泰克公司提供1996年至2006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两审法院都认为朱丹青的要求“理由正当”,判决飞泰克公司提供相应财务报告,但大半年过去了,公司迟迟不愿执行。公司负责人说,账簿被盗了,无法提供。朝阳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甚至对这名负责人行政拘留半个月也没有任何效果。

  记者与公司负责人通了电话。说起案子,她情绪非常激动,她说账薄被盗是事实,她也没有办法。她还说朱的股份已退出,但她也承认没有证据。

  朱丹青决心要追讨分红和入股本金,但看来她要实现这些目标困难很大。

  记者采访了几起类似案件的公司负责人,他们大多数说起案件就情绪激动。从中可以看出,形成案件的原因很大程度在于个人恩怨。侵害事实的发生不单是一个管理问题,很多情况下可能是一种意气用事或者报复手段。这样,想让公司心甘情愿地执行法院判决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便法院强制执行,公司也可能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中小股东权益的实现可能会变成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战。

  北京海淀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戴国说,有些股东的权益维护起来很难。比如知情权问题,中小股东起诉后,法院两审结案至少需要几个月。这期间,大股东控制的公司可能会重新做账,财务报告也可以弄虚作假,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仍然无从了解。公司开会,他就是不通知,你总不能一直为这事打官司吧?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找出更好的方法。”戴国说。据他估计,目前中小股东权益案件的执行率不超过30%。

  公司法相关法条有待细化

  “新公司法有关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条款有的比较笼统,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民三庭庭长范军说。他希望最高法院能尽快就这些法条做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北京朝阳区法院民二庭有一份调研报告,对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权益纠纷的审理提出一系列意见和建议。报告说,在审理股东知情权的案件中,股东要求查阅账簿,按法律规定,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公司拒绝查阅的,应该在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那么,这一点是否应看作法院立案的前置条件呢?司法实践中就存在不同理解。

  最大的问题是关于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中,如何判定公司是否陷入僵局,是否应该解散的问题。

  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僵局,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通过其他途径又不能解决的,持有全部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这是新公司法赋予中小股东一项重大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头疼的是如何认定公司是否处于僵局的问题。

  “对这一点,我们都非常慎重。”北京第二中级法院法官周岩说:“公司是一个社会实体,解散它往往会引起许多方面的副作用,不能轻易做出判决。”

  周岩是北京二中院民四庭专门审理公司纠纷的法官。她说,新公司法实施一年来,二中院尚未作出过解散公司的判决。

  在实际审判中,解散公司案件应该将谁列为被告都是有分歧的。一种意见认为应将其他股东列为被告,公司列为第三人;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是要求解散的客体,不应列为第三人;第三种意见认为公司就是被告。

  朝阳法院民二庭认为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他们说,成立公司是股东的意愿,解散公司,自然应将其他股东列为被告。而公司作为法人也有其独立的利益,所以应列为第三人。

  不过他们也认为,如果一个大公司,股东有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把这么多人都列为被告,在审理操作上显然有很大困难。

  北京朝阳区法院的报告列出了3个方面共11个问题,认为这些问题应该从立法上进行细化,增强操作性。此外,报告还认为,司法和行政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提倡行业自律。在现实中,诚信缺失是导致大多数公司纠纷的根源,很多股东不如实出资,不如实登记,冒用别人签名,制造假凭证等行为,往往给公司日后经营埋下隐患,也引起许多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倡导诚信,加强自律,应是执行新公司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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