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邢晖 袁定波
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在参加法制网和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法院网联合举办的系列访谈时说,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亟待创新。
行政案件将实现异地审理
“目前,我们正在研究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准备在更大程度上,给公民提供更有效的诉权保护。
面对“异地审理会不会增加百姓经济负担”这样的担忧,赵大光坦承,最高法院在研究起草司法解释的时候,已经考虑到了这个问题。首先,要尽可能地就近指定管辖,不能指定太远。其次,考虑到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建设或者说交通条件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县与县之间,甚至市与市之间的交通,多数地方还是很便利的,不会给当事人带来太多的负担和麻烦。
行政诉讼应关注和解的积极意义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在审判实践当中,相当一部分法院都在做协调工作。这种协调实际上也是带有调解的性质,为什么不叫调解?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调解,所以不能直截了当地讲对行政案件进行调解。事实上,这种大量的协调工作对于化解行政争议、妥善处理行政案件是有积极意义和作用的,相当一部分行政案件通过协调、协商、妥协、让步就得到了解决。赵大光认为,应当关注协调的价值和意义。
赵大光认为,行政诉讼法的这条规定是需要重新考虑的。最高法院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正在研究行政诉讼和解的问题,准备在这方面起草一个司法解释,对行政和解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以首长出庭率为指标考核行政审判工作不科学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应诉这种现象,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初,就已经出现过,近几年来这种现象越来越多。赵大光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它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制的进步,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应当受到肯定和赞赏。根据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说行政首长必须亲自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法院不能强制或者要求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出庭。因此,以行政首长亲自出庭率作为考核行政审判工作的一个指标并不合适。
鉴于行政首长公务繁忙的实际情况,赵大光建议行政首长选择比较典型的、重大的,或者是疑难复杂的、有代表性的案件出庭应诉。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向行政机关提出这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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