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0日讯记者杨傲多由于我国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传播、转让至今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相应的法律,个人信息被不正当采集、随意篡改、恶意使用甚至被非法转卖牟利等现象屡屡发生,导致公民权利被侵犯、生活受骚扰,甚至因信息流入犯罪分子手中引发刑事犯罪案件。
建议还提出:
———在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个人信息的保护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采集限制原则:信息采集必须以合法公正手段和方式,并尽到告知义务;二是信息内容正确性原则:符合信息利用的目的,并保持信息的正确、完整及更新;三是个人参与原则:个人有权利向信息管理者确认是否保持自己信息,并知晓个人信息的内容,保留请求删除改正的权利;四是个人取用原则:信息主体有权随时取用、复制自己的信息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应明确个人对有关自己信息的支配权、知情权、控制权、赔偿请求权等。支配权包括个人应有自行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沟通个人信息的主动支配权;知情权包括知悉信息收集人的身份、收集目的、使用方式、信息转移的可能性以及信息保管情况等;控制权包括是否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提供哪些信息以及对信息如何使用的限制等情况;赔偿请求权包括有权查阅、修改个人错误信息的权利,以及个人信息被非法或不正当使用或随意售出时的赔偿请求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应该包括:对采集、存储、使用、传播、转让信息的企业或部门,还必须规定其采集个人信息的条件、采集的信息内容、信息使用目的的限制、信息传输的限制、对信息储存的要求、信息安全保证措施等规定。同时,还必须对当事人权利遭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信息采集人未按所声明的目的使用信息、不当泄露信息甚至随意出售给第三方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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