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 陈卉 通讯员李志刚顾丹)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表现良好,减刑5个月。据悉,这是湖北省自2005年5月实施《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励办法(试行)》以来,依照该办法获减刑奖励的两名矫正对象之一。
景献章(化名)曾是武汉某单位干部,2006年因职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从去年5月份起,他被移交到洪山区某社区接受矫正。身份变化、地位落差,他一度十分沮丧,拒绝与任何人接触。洪山区社区矫正工作者与他谈心,安排他参加心理辅导,在大伙的热心关爱和帮助下,他逐步解除“心魔”,开始了积极的生活。接受矫正期间,景献章每周到社区学习法律知识、打扫卫生,并每月一次向社区矫正干部写思想汇报,认真剖析自己思想状态。同时,他还发挥特长,自觉承担起社区花坛、宣传栏、自行车棚的维护修理工作。因其表现突出,多次获得表彰。3月9日,他接到了市中院的《减刑裁定书》--减刑5个月。抵扣判决之前的羁押期,正好是2007年3月9日这一天,他恢复了自由身。与景一同获得减刑奖励的,还有一位姓周的社区矫正对象。省社区矫正办公室副主任许振奇介绍,湖北省社区矫正对象累计达到2264人,随着宽严相济刑罚政策的实施,现已建立起一套与之适应较好的运行机制。
资料链接依照《湖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1年以上,并受到3次以上表扬或一次以上矫正积极分子奖励的;受到记功奖励的,可以给予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