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3月11日电(记者郑良)物业公司在从事物业管理时以自己名义向业主收取维修基金、水电周转金、楼道修补费等费用,业主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这些费用。日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物业公司只能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未经授权不得以自己名义收取维修基金等费用。
2003年9月,福州一房地产公司与当地一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物业公司对其开发的一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物业公司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向业主收取管理费。
2003年11月,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向小区业主郑女士收取房屋维修基金、水电周转金1600元。
2004年7月,物业公司又以自己名义向郑女士收取楼道修补费160元、防盗网修补费200元。
2004年12月,小区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协议解除前期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物业公司把向业主收取的维修基金、水电周转费、楼道修补费等费用转交给开发商。
2006年初,郑女士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其收取的维修基金、水电周转费、楼道修补费等费用。
福州市中院审理认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公司没有经水电部门授权不得向业主收取水电周转费。
法院同时表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维修基金的缴纳和管理方式由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房地产开发商向业主收取并专项管理,物业公司未经授权不得向业主收取。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与物业公司订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物业公司收取维修基金等费用需得到开发商授权,而双方约定物业公司只能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无权收取维修基金、楼道修补费、防盗网修补费。
法院最后判决:物业公司退还向郑女士收取的维修基金等费用1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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