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之中,涉及范围最广、适用人群最多的,应该非《道路交通安全法》莫属了。这部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律第二条明文规定:我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凡事都有例外,就拿闯红灯这件事来说,昨天本市一名公交司机便遇到了这样的“例外”:为了抢救一名晕倒在车上的男孩,他不但闯了红灯,而且一口气连闯了两个。最后孩子及时得到了救治,但是司机师傅却面临着有可能受到交管部门处罚的难题。
无独有偶,近年来类似的事件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而每次出现“闯红灯救人”事件都会引起人们广泛的争议:赞成意见认为,司机的行为是一种“无奈之举”,这种见义勇为的精神值得肯定;而反对的意见则认为,“闯红灯救人”方式会给他人带来危险不值得提倡,而且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理应受罚。
表面来看,这两种意见都有一定道理,而这场“情大”还是“法大”的争论也很容易演变成谁也说服不了谁的局面。但需要指出的是,救人与闯红灯是受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规范调整的行为,前者属于道德规范调整,而后者属于法律规范调整。最终面临考验的是我们的守法意识,我们国家正逐步走向法制社会,因此无论什么时候,我们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这条底线。如果守住了这个原则,很多问题就容易解决了。
执笔 朱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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