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买房,父母出资,人之常情。可一旦子女日后婚变,财产应如何分割?这是近日一起离婚案的当事人王军和张霞正面对的难题。
王军和张霞结婚时,双方父母商议,王军父母出资30万,张霞父母出资20万,为小两口购置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两居室。
两年后,小两口商议换一套大点的住房,以便双方父母探望时居住。双方父母得知这个想法,大力支持。王军父母又出资10万元,张霞父母又出资6万元,小两口则以60万元价格卖掉原有住房,再加上自己的10万元积蓄,最后以86万元价格购置了一套三居住房。
不料,一年后小两口就是否要孩子的问题发生矛盾,感情迅速恶化。二人决定离婚,但在房产分割上出现分歧。
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杨春祥律师认为,此案中,子女买房,父母出资,由于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该出资是借贷,因此依法应认定为赠与。第一次买房时,由于双方父母出资发生在二人结婚前,且均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所以该出资应认定为分别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第二次买房,因双方父母出资发生在二人结婚后,且双方父母均未明确表示赠与自己子女一方,所以该出资应该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因此,在不考虑离婚过错的情况下,第一次买房的钱款中30万元归王军,20万元归张霞,换购住房时的增值部分10万元按出资比例,王军得6万元,张霞得4万元。第二次买房时双方父母合计出资的16万元,王军和张霞各得8万元。二人共同积蓄部分,因无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二人应各得5万元。综合计算,离婚时价值86万元的房产,王军应得49万元,张霞应得37万元。
律师重点提示
为给子女买房,父母往往倾其一生积蓄。为避免日后发生争议,甚至使自己晚年陷入困境,父母可在出资时对自己出资赠与何方做出“明确表示”。该“明确表示”应为当时所签的书面赠与协议,且最好是经过公证,以免发生纠纷时陷于被动。
本报记者林靖J151艾姗姗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