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陈雪芳 记者 曾海林实习生戴懿)本月7日,本报公布了市消保会与本报共同开通消费者法律援助热线13400689315后,许多市民拨打了热线,就维权问题进行咨询,本报将收集这些信息,定期请消费维权律师团律师解答和点评。
自7日起,本报“天天3·15生活消费热线”成为消费维权法律援助热线后,咨询、投诉的电话不断。读者来电有的是请求帮助,有的是反映问题,还有市民想了解打官司的情况。
3月7日当天下午不到一个小时,记者就接到近20个电话。市民的维权问题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保险、股票、签证、电器质量、装修费用等等。据初步统计,从3月7日到昨日,消费维权法律援助热线接到的投诉有近200个。
陈女士打进热线来说:“晚报在市民中影响很大,希望能通过市消保会和晚报共同开通的热线维护我们的权益。”
张先生说:“以前我反映过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都心灰意冷了,这条法律援助热线又让我看到了希望。”
本报将收集消费者的投诉,呈送市消保会,由消费维权律师团进行点评或解答。同时,对典型的消费侵权案例,而消费者家庭又确实有困难的,市消保会经核实后将按照厦门市法律援助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和对象,由消费维权律师团提供法律援助。
下面是消费者法律援助热线13400689315收集到的消费者咨询案例,本报呈送市消保会以后,由消费维权律师团进行逐一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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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团点评读者投诉
外地手机卖给我
颜女士投诉反映:其于2006年12月18日,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手机。该品牌手机是有分地区销售的。福建地区的只能在福建地区销售。一开始用时,手机信号很差,直到手机出现问题,到客户服务部查时,才被告知,这种手机是浙江手机,厦门地区不能保修。此时才发现,手机外包装上本来有写“仅限浙江地区销售”的字样,但是商家在卖给我时撕掉了。我找到商家,商家说,愿意给我换一部厦门地区的手机。但不知道他们换的手机会不会再有问题。
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饶小樱律师点评: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颜女士反映的情况是:某品牌手机的商家在向颜女士销售手机时故意撕毁“仅限浙江地区销售”标签,将浙江手机在厦门地区出售,如果情况属实,则明显存在故意欺诈嫌疑。
根据相关法规,颜女士有权要求商家:1.退货、换货或修理,并赔偿其所受损失;2.主张销售者行为属于欺诈,从而撤销购买合同,返还购机价款,并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增加赔偿不超过购机价款一倍的赔偿金。
买套沙发腿“打折”
李女士:2006年1月,我在某家具卖场购沙发,原价1万多元,正好他们做活动,我买了8000多元。
今年大年初一,发现沙发一条腿断了,在农历十一时,联系上了商家,他们派人来查看时,发现沙发除了一条腿断了,还有四条腿有裂缝。我要求退货或更换沙发。他们不同意,只同意维修。我可以接受维修,但要他们保证维修后不会再坏了,他们也不肯保证。现在他们连维修都不来维修了。我已打电话投诉了。我想咨询一下,我的要求是否过分,我要怎么保护自己的权利。
饶小樱律师点评:李女士的沙发出现质量问题时,首先有权要求商家进行修理,并且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李女士有权要求商家更换货物或者退货。
李女士也可以申请相关鉴定部门对沙发的产品质量进行鉴定,若商品质量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李女士有权要求退换货。若商家没有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更换退货,李女士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也有权向商家提起民事诉讼。I
裤子缝两次都不好06年1月,我在樁F
黄先生:2007年1月3日,厦门某商场购买了一套价值1643元的某品牌西服。没穿几次,衣服裤子的线都裂开了,跟商家反映,商家送到厂家去缝,送回来时,裤子没有缝好,后来又让商家送去缝。现在要求换西服,商家不肯。
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何凌云律师点评:如果确实是因为西服本身的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商家应当进行修补,如果屡次维修后,仍无法达到产品通常的使用效果,则应当更换或退货。
酒楼点菜不报菜价07年1月3日,樁F
陈女士投诉:9日,我的几个马来西亚的朋友到鼓浪屿去玩,一个野导把他们带到一个靠近日光岩某酒楼吃饭,点了一条鱼,一只螃蟹,四只虾,一盘生菜,一份土龙排骨汤,3碗米饭,我到时又点了份蛋炒饭。结账时,酒楼称,一共要1640元,当时点菜时酒楼没有报菜价,也没说鱼多少斤多少钱,他们也拿不出收这么多钱的凭据。我们平常在外面吃海鲜最多五六百元。我们说要投诉,他们还说,尽管投诉,他们不怕。最后他们收了我们1500元,我们也拿了1500元的发票,希望事情能早点解决。
何凌云律师点评:提倡合理消费,消费者在消费时应选择信用资质比较好的商家进行消费,并且在消费前应仔细询问消费价格,避免产生误会。在付款时,如果商家无法出具盖有该商家印章的税务发票,消费者可以拒绝付款。
(通讯员 陈雪芳 记者 曾海林 实习生 戴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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