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宙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4家司法部门3月11日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执行死刑,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
从字面上看,我们理解规定对被执行死刑的人的人格尊严,应该得到维护、保障甚至尊重。规定体现了法理的最高境界:人格尊严,无处不在。
但是,我们还可以从字面上得出两个截然不同的猜想:一、连处以极刑的人都严禁游街示众,侮辱人格,那么,其他形式的罪犯、嫌疑人就更不能游街示众了;二、只是处以死刑的人才禁止游街示众,没有规定其他形式的罪犯、嫌疑人不可以拉出去游示。
拉出去枪毙和拉出去游街是不一样,前者是断命,说明其罪必须以命相抵。而后者是献丑,理由可能很多,其中最大的理由是警示他人,不可重蹈覆辙。比如嫖娼、偷盗、黄牛党等等,都有让世人看看他们的嘴脸,以儆效尤意思。这样一来,广大看客拍手称快,执法人员一时痛快。只是,在一个法治国家,“痛快一时”的做法,往往要警惕误踏法律警戒线,比如,游街示众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是否构成对人格侮辱等。
如果按照人格尊严,无处不在的原则,任何形式的游街示众都应当在被禁之列,而不应单纯为死刑而设。J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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