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将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扩大了司法解释的来源。根据这一规定,公民个人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议立项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司法解释立项来源有三种,一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或者其他审判部门可以建议立项制定司法解释;二是下级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司法解释。
此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公民个人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议立项司法解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议案、提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另据新华社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一项规定明确,司法解释权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制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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