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14日透露,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将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一项规定明确,司法解释权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制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起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有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正式出台之前,在媒体、网络上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以广泛听取社会大众的意见和建议。
规定强调,司法解释权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法律规定,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行使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解释,司法解释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关立法精神。
规定还对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司法解释立项来源有三种:
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或者其他审判部门可以建议立项制定司法解释;
下级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司法解释。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可以直接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层报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进行请示;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公民个人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议立项司法解释。
最高法对“同命不同价”问题已有初步考虑
农村与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差别或将取消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4日说,最高人民法院对“同命不同价”问题已有一个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决定。
肖扬在参加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山西代表团讨论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解释进行很多调查研究,做了很多比较,并和立法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进行讨论。
肖扬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对这一问题形成初步意见,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决定。
近年来,中国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在同一个侵权行为中死亡,受害人因城乡不同户口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的情况。这种“同命不同价”的结果,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刘爱平曾递交议案呼吁司法部门取消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悬殊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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