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适当提高拆迁补偿标准
本报讯(记者冯杰通讯员傅伦为)市国土房产局和市法制办昨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天开始实施。
该《办法》将于今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而《办法》正式施行前已经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将不适用本办法。《办法》正式实行后,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也可参照该《办法》施行。
拆迁补偿标准适当提高
市国土房产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随着我市的城市化进程,尤其是“十一五”计划的实施以及“申大”成功后大运会筹备等重大工程的全面推进,原有的拆迁管理办法中不少规定已经不能满足房屋拆迁工作的现实需要。为保证我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我市在总结以往征地拆迁工作以及参考香港等地的拆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了该《办法》。
市国土房产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在补偿标准上,与我市原来实行的市场评估价标准相比,特区外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提高了30—40%。特区内则基本持平。而住宅以外的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房屋,新老补偿标准没有区别。
在补偿标准的确定方面,《办法》规定:“在涉及到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拆迁事宜上,补偿标准将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同区域的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二者之中价高者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为此,全市将根据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划分50多个区域,各区域的商品房交易均价将由市征地拆迁办根据市场变化,每季度定期公布。
原则上拆迁补偿不再“以地换地”
据介绍,在过去,一般的房屋拆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但由于深圳人口极度稠密、可用建设用地相对有限。为此,《办法》明确提出,今后涉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拆迁补偿以货币补偿为主。《办法》规定:“货币补偿方式优先,构筑物、其他附着物只给予货币补偿,经营性房屋和其他非住宅房屋一般实行货币补偿,住宅房屋也只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行产权调换。”
重点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办法》规定,对于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的,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将按家庭人口2人以下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3人以上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标准,由拆迁人提供成套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规定面积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建筑成本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规定面积的商品房交易均价给予补偿。
提前搬迁将给予奖励
《办法》特别提出,“被拆迁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由拆迁人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金额的3%以内给予奖励。
市国土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此举的意义就在于鼓励被拆迁人尽快配合完成拆迁工作,保障政府工程的顺利进展。
拆迁影响生产经营可获补偿
《办法》特别提出:“因拆迁生产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或者因拆迁施工围档、临时占地对拆迁范围外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有关专家介绍说,这一原则性充分体现了人性化的特点,此举在全国尚属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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