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3月14日讯(记者 刘研波 通讯员周海亮王致远)今天,香港、山东两地消费者组织签署了“鲁港消费者组织合作协议”(下称“协议”)。从今天开始,山东消费者在香港,香港消费者在山东都可进行异地维权。
协议约定:1、在消费纠纷咨询、投诉处理、消费教育、消费引导等多方面加强交流,并约定消费者在香港、山东任何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产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均可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或居所地的消费者委员会(协会)投诉。
2、对于向居所地的消费者委员会(协会)投诉的案件,居所地消费者委员会(协会)在接到此投诉15个工作日内,将此投诉及时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消费者委员会(协会)移转,由消费纠纷发生地消费者委员会(协会)调查处理。两地消费者委员会(协会)中任何一方在接到移转的投诉后,应适当地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函复对方或向对方提供意见。3、消费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在香港的,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消费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在山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特别应严格遵守对个人资料及个案的保密和个人隐私的保障原则。5、对涉及侵害两地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事实,两地消费者委员会(协会)可考虑共同研讨,如达到共识,联合对外发表观点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