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5”宣传走进群众
聚焦“3·15”
法官说法消费维权
啤酒瓶突然爆炸致眼部失明,生产厂家却称是开启不当造成,怎么办?买的汽车没有ABS系统,而购车协议中却没有明确标注,消费者是否要吃哑巴亏?到洗车点冲车,车窗却出现破裂点,谁来承担损失?空调接口处出现漏水,复合地板被浸泡受损,能否索赔?这些问题虽然不大,但却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切身权益。昨天,本报从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于近期圆满审结了包括上述案件在内的多起民事纠纷,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啤酒瓶爆炸眼部失明
2005年7月,74岁的老年消费者康某在静海县一副食店购买了5瓶啤酒回家饮用,在开启时啤酒瓶突然爆炸,破碎啤酒瓶将康某左眼扎伤。为此,康某住院治疗10天,花医药费7532.25元。另外,经查,爆炸啤酒瓶不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质技监发(1999)5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法院审理认为,康某开启啤酒时,啤酒瓶爆炸,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该啤酒厂作为产品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啤酒厂赔偿康某共计2.78万元。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