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出的“贪官”有“大贪”也有“小贪”,但在量刑中,司法机关的随意性比较大,甚至出现贪污贿赂几千万元与几百万元量刑相近的“怪事”。昨日,广东代表团召开全体会议审议“两院”报告。赵菊花代表提出,要尽快制订贪污贿赂罪量刑指导意见,以免对“贪官”执法有失公平。
据赵菊花介绍,在实践中,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相差巨大,量刑档次过于笼统,如刑法规定个人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死刑差别是很大的!”
她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就刑法第八章所列出的十五条规定出台具体的量刑标准指导意见。
对于“盗窃未遂”是否有罪,赵菊花说,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未遂,必须是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才应定罪处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
按照这些规定,她理解为,入户盗窃未遂或入户盗窃次数少且只窃得少量财物的,不能以盗窃罪追究刑责。
但对此能否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责?赵菊花调查了解到,目前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如浙江规定:入户盗窃虽不构成盗窃罪但符合几种情形的,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责。广东省高院给省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中也认为,可以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给省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中则认为,这种情形不宜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她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就此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
记者 田霜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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