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余晶晶记者罗暄)妻子生前,由男方父母购买一套商品房赠与夫妻;妻子因车祸亡故后,丈夫与岳父母拉开了错综复杂的房屋争夺战,房屋该如何归属?近日,自贡市大安区法院作出判决,丈夫陈某应支付亡故妻子王某的父母6万元作为房屋分割的补偿。
2005年3月,自贡市民陈某(男)与王某(女)结婚。不久,陈某的父母购置商品房一套,面积150平方米,赠与陈某夫妻二人。
天有不测风云,2006年9月,王某因车祸去世。在遗产分割时,双方父母对陈某夫妇所住的商品房权属发生了争执。陈某认为,该商品房是自己的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当归自己,不应当作为王某的遗产进行分割。而王某的父母认为,房屋是二人婚后购买的,应当作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理应有份。为此,王某的父母将陈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经估价,该房屋价值18万元。
大安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父母对该商品房享有1/3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该商品房系双方婚后陈某的父母购置的,且陈某无足够证据表明自己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一方,据法律规定该商品房应当视为陈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享有一半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某的父母和陈某作为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该商品房王某拥有的份额享有同等继承权,因此王某的父母对该商品房享有1/3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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