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消费后难拿发票,法律界人士指出,对此国家已有明确规定
本报讯记者黎存根、岑杰昌报道:近期本报不断接到市民来电,投诉不少食肆或以正在试业为借口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或以别家食肆的发票充数。
吃饭唱歌都没发票
最近,李小姐在短短一个星期里在海珠区三家餐厅消费后索要发票,“有两家没给发票,说过几个星期再补,而另外一家给的却是越秀区的餐厅开具的”。
税务部门应该严管
对于这种现象,法律界人士指出,针对“试业”的商家发票问题,国家也有相关的规定:“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所以不存在因“试业”而没有发票可拿的理由。如果商家发票上的印章非本单位而是另外商家名称的,这种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消费者可以拒收并要求其重新开具相符的发票。这位人士还指出,税务部门应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发票的使用进行监督,督促纳税人严格按规定使用发票,如实填写客户名称、经营项目、开具日期等内容;而消费者在索要发票时也应认真审核其内容是否属实,发现问题应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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