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今提交表决
提交表决前又有2处修改
据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15日上午表决通过,决定将物权法草案建议表决稿、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建议表决稿提请大会审议。
物权法草案又有2处修改
15日上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向主席团第三次会议作报告时说,有些代表对草案修改稿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物权法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有的代表提出,野生植物资源的范围不清楚,能否规定一切野生植物资源都归国家所有,值得研究。法律委员会研究将这一条修改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草案修改稿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有的代表提出,这一条同其他类似条款相比较,需要补充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何时设立。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一句。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1处
杨景宇说,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建议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稿作一些修改,主要是: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应减免的税额和允许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有的代表提出,这一条中规定的“抵免”是否包括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已在境外缴纳的税额的“抵免”,应予明确。法律委员会研究建议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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