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生崔婷婷)委托单位内部职工低价购买优惠的单位集资房,结果却被单位发现。为此,李某和该单位打起了房官司。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李某不属单位内部职工,不得购买单位集资房。
据了解,今年2月,在南京某印刷厂工作的王某答应朋友李某购买单位内部集资房。
李某随即交给王某购房定金1000元及60000元集资款。不久,王某以自己的名义持李某的集资款交给印刷厂,并以自己的名义领取了单位的订购合同和补充协议。李某在印刷厂盖好公章的合同和协议上签名,并委托王某交给印刷厂。印刷厂收到合同后,发现订购人签名不是本厂职工王某,当即表示不能将该集资房卖给李某。李某得知此事后,要求印刷厂必须履行合同,印刷厂向李某告知该集资房非本厂职工无购买权,李某遂将印刷厂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法院审理此案做出判决,李某与印刷厂签订的《集资购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无效。
南京金大律师事物所律师郑宇:申请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是本企业职工,而在本案中收款凭证上均注明交款人为王某而不是李某,所以印刷厂与李某签订的《集资购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