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矿难 涉案最高官获刑3年
省安监局原副局长胡建昌受贿14万元,宣判后叫屈“已吐出赃款为何还判这么重”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 实习生漆青梦)昨天上午,兴宁矿难涉案职位最高官员——省安监局原副局长胡建昌在广州中院出庭受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其犯有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4月,负责安监局安全监管一处的胡建昌到兴宁检查工作。当天中午,为了使两个煤矿能拿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曾云高来到招待所,给胡建昌送了一个装有1万港元的信封。其后,曾云高又三次给他送上同样的“信封”。而此前的2002年前后,胡建昌曾数次收受曾云高的贿赂共计10万元。
2004年年初,省安监局升格为直属广东省人民政府的独立机构,胡建昌继续负责安全监管一处的工作。当时,助理调研员叶爱前(另案处理)在未经局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五个煤矿发放了《煤炭生产许可证》,胡得知此事后,没有把许可证追回。
2004年5月,胡建昌被任命为省安监局副局长。次年1月,在明知其证明资料不合要求的情况下,仍在2005年6月7日同意向兴宁市大兴煤矿签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结果,此后仅仅两个月,大兴煤矿透水事故即发生,造成12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25万元。
广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胡建昌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考虑到其在侦查前就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犯罪的情况,并主动交出曾收取的14万元,有明显的自首表现,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法官宣读判决书后,胡表示跟律师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并说他有话要讲。法官示意法警叫旁听人先离开,记者在法庭外听到胡建昌喊:“我已经将所有赃款都吐出来了,为什么还判我这么重!”
另据了解,曾云高等18名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有关人员,于去年12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年5个月不等。
胡建昌落马经过
胡建昌今年58岁,江西新余人,大专文化。2005年8月7日兴宁矿难事故发生后被查出,他曾收受大兴煤矿矿主曾云高贿赂及违规发证;200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10月13日被捕。广州市检察院指控胡建昌犯受贿等罪,于2006年4月26日向广州市中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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