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谈破产法
破产法的目标
李曙光
破产法的目标
反映了破产法内在的价值和功能,没有目标的破产法操作性一定是很差的。不同国家、一国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其破产法会有不同的目标。
破产法立法目标的讨论主要包括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强调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目标,将债权人利益实现满足的程度作为破产程序正当与否的唯一标准;另一种观点强调破产的损失分担,认为凡是受到企业破产的消极影响的所有利害关系主体的利益均在破产制度设计的考虑之列。这种争论的焦点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破产法能否创设新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二是破产立法的目标是定位在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方面还是考虑债权人以外受到破产影响的其他主体的利益。
据笔者对美国破产管理人办公室的考察,其表述的美国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通过免除债务人的绝大多数债务,使一个诚实的债务人能够重获新生;二是在债务人有资产可用于清偿的程序内以公平和有序的方式对债权进行清偿;三是通过对债务或企业本身进行重整,或者为了对失败的企业进行有序的清算,提供一个框架;四是对可能损害破产法目的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不诚实的行为进行威慑和救济。
日本的破产法最早于1922年制定,当时是将破产作为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加以惩戒的;现在日本的破产法,则做了很大的修改。
转型国家破产立法的目标也常常发生变化,如俄罗斯转型过程中先后颁布了三个破产法。中国也是一个典型例子,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通过)第一条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这是在当时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处理国有企业的遗留问题而出台的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的法律。现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通过)第一条则规定为:“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但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尤其是个人商业信用的现状,新破产法仍未将个人破产问题纳入。
虽然各国破产法的目标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但是从一般意义上讲,破产法有自身的目标和价值追求,具有普遍性的价值观。随着全球一体化和跨国投资的加强,现在各国破产法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追求的目标,这构成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第一部分“有效和高效率的破产法的关键目标”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1.为市场提供确定性以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2.资产价值最大化。3.在清算和重组之间求得平衡。4.确保对处境相近的债权人的公平待遇。5.规定及时、高效并公正地解决破产事务。6.保全破产财产以便公平分配给债权人。7.确保有一部鼓励收集和提供资料的有透明度和可预测的破产法。8.承认原已存在的债权人的权利,就优先债权的排序确定明确的规则。9.建立跨国界破产的框架。
由于破产法立法的目标具有极大的国际共性,因此,可以说如果未来世界需要统一各国法律的话,那最早应该统一的一部法律就是破产法。
破产法传统上是法学家研究的范畴,经济学家很少关注这个领域。但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发表了大量的破产程序的经济分析论文。一些顶尖的法律经济学学者关注破产法领域,如Bebchuck,Schleifer,Rasmussen,Adler,Scott,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破产法的风险、激励和效率机制,为传统破产法的公平理念注入新的研究视角。传统法学理论一般把分析的重点放在破产的公平和公正方面(fairnessandequityaspects)。从经济学的角度,表面的破产法规则下是清晰的经济学原理。破产程序的直接起源是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经济学家把破产法看作是实现可能的最佳产出,即社会成本最小化的法律工具。交易成本不仅包括那些签约和谈判成本,而且也包括度量和界定产权的成本、用契约约束权力斗争的成本、监督绩效的成本、进行组织活动的成本。法经济学从效率角度研究破产法的程序设计,实质上就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破产法的经济目标是:一方面,从产权的角度出发,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财产都享有求偿权,但求偿权的内容能否实现取决于公司的资本结构状况。所以,破产法实施程序的设计就是要给当事人创造激励去实现公司资本结构的改善,把最大化私人利益和最大化社会利益结合起来;另一方面,法经济学强调破产的效率目标,并不意味着偏向债权人或其他利益主体问题。提高破产法的实施效率,就是要实现利益相关人的风险分担和激励的最优配置,以降低破产程序的实施成本,提高破产程序的收益,实现破产财产的最大化,兼顾效率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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