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安徽蚌埠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从善明在担任淮南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期间,收受贿赂人民币102万余元、美元1.05万元,用本单位100万元存单为其他单位提供银行担保,挪用公款30万元归其他单位使用,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从善明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44人120多次送财物
许多贪官都有一个苦难的童年、奋斗的青年、上升的中年,最后面临着悲惨的晚年。从善明也没有逃出这个窠臼。他1945年1月出生于凤台县农村,1964年参军入伍,在部队摸爬滚打了26年成长为一名军官。1990年,转业担任淮南医药局党委副书记。两年后,他被提拔为淮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成为一名管干部的领导后,给他送礼的人上门了。判决书显示,从善明在1993年至1998年任淮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收受了44人120多次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4.6万余元、美金500元。这44人都是为了在职务调动、提拔中希望得到从善明的关照。赖着情人5000元不肯支付
1991年,从善明认识了女接待员顾丽(化名),见她有几分姿色,便要认做干女儿,但顾丽没同意。1992年的一天下午,从善明以找顾丽谈话为名强行和顾丽发生性关系。两人的关系断断续续保持了7年。
2004年,顾丽下岗,向从善明借钱做生意。从善明答应给顾丽3万元,在顾丽写下以后不再找从善明麻烦的承诺书后,他分两次给了顾丽2.5万元,余下的5000元,任凭顾丽打电话要了很多次,从善明就是赖着不肯支付。辩护人:送钱款是中华民族美德2006年9月18日、19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从善明对自己所收受的大部分钱款表示认同,但对于部分较大的受贿款予以了否定和辩解,认为是战友或朋友之间的送礼行为。
从善明的辩护人提出:从善明在帮助别人办事或在任职上的关照,事先并没有约定要得到好处,而是在事情办成后,这些人在春节期间或从的儿子结婚、添小孙子的时候,送了钱款。“受人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是中华民族的美德,所以这种行为应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不是受贿。(据《民主与法制时报》)(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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