昏迷时间超过48小时 医生认为可能“过劳死”
优秀女教师之死冲击工伤“限时”条款
本报记者 倪锋 实习生 李立军
李华是东台市南沈灶小学的优秀教师,在其教学过程中,因工作出色曾多次荣获二、三等功。
“她走的时候,没有给我们留下只言片语!”李华的丈夫徐语贵说,李华在病倒的时候就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在她离开后,他就开始张罗为妻子办理工伤。“主管部门的一纸答复彻底击溃了我的承受底线。”徐语贵说,李华自病倒到去世的时间间隔为64天,但主管部门答复说《工伤保险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或许,李华的事情能再次引起社会的关注!”一观察人士说,与体力劳动不同的是,脑力劳动者存在“过度疲劳”,由此引起的“过劳死”也该引起人们的重视。
工伤(亡)难定?
徐语贵告诉本报记者,李华是1975年参加工作的,生前系东台市南沈灶小学六年级语文教师。在该校合并重组前,李华曾担任永丰小学的教导主任、校长多年,在其30年的从教生涯中,她工作一直是勤勤恳恳的,还经常利用休息假日帮助差生补习功课,并曾作为南沈灶镇第十二届党代表出席该镇的党代会。
2005年12月25日上午9时许,李老师在自己的办公室备课时突然晕倒,后送南沈灶卫生院、东台市中医药、东台市人民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2006年3月2日逝世。留给50岁丈夫徐语贵的是巨额的债务、年迈的老人和一个正在外地读大学的女儿。
“自从李华病倒后,她就一直昏迷不醒。”徐的说法得到了李华生前同事的证实。
“李华同志病倒后,我们曾去东台人民医院探望过她。”李华生前的同事周宽告诉本报记者,在病床上的李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她平时工作蛮认真的,对待学生就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她所任教的毕业班总体成绩一直保持着较好的排名。”李华另一同事这样评价她。
据悉,在李华病倒期间,几家医院一直未能查清她到底得了什么病。在其生前的几份病历中,本报记者注意到,几家医院都明确注明“晕厥、神智不清”等诊断字眼。据徐语贵说,李华在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治疗期间,该院负责主治李华的专家告诉徐语贵,李华的病情有可能是受长时间的劳累所致。
李华去世后,徐语贵于2006年12月6日向李华生前所在学校——南沈灶小学提出了为李华办理工伤(亡)的申请报告。
在该报告中,徐语贵认为:李华是在工作期间晕倒在办公室的,工作认真、操劳过度、积劳成疾是导致李华突然晕倒抢救无效的原因。对这份申请报告,南沈灶小学有关领导也表示了同意,并在申请报告上签了字。然而,就当徐语贵认为为妻子进行工伤认定有了一线希望时,随后的奔走过程让他感到了失望和无助。
“南沈灶小学的主管部门东台市教育局不同意认定。”徐语贵说,2007年2月25日,东台市教育局就他的申请给予答复,此答复称:对照国家有关规定,李华同志的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亡)认定范围……
“好人,好老师!”
李老师的认真。已参加工作的学生徐云回忆说,当初她到李老师班上时看她不苟言笑,和同学们曾私下称她为“别里科夫”。但这个外号没过几天就叫不下去了。“因为我们发现她其实一点也不古板,她只是特别认真,做什么事都一丝不苟……”
李老师的慈爱。现已读高中的胡秀秀还记得,有一次一个贫困男生在课堂上突然犯了头痛病,李老师二话没说马上摸了100元钱塞到他手里,叫班干部陪他上医院看病;李老师和学生说话,非常注意措词,从不打击人;遇到有调皮学生在课堂上“闹事”,李老师会很温和地说:“你有什么意见要表达,等我先讲完了,我们再一起探讨好吗?”
李老师的公平。在学生们的回忆里,身为班主任的她从未偏爱过一个学生,也没有厌弃过一个学生。她对所有的学生都一视同仁。“李老师遇事能站在学生的角度考虑问题,这一点,最让我们做学生的感动。因为连我们的父母都未必能做到。”
李老师的幽默。她把原本枯燥乏味的课,讲得妙趣横生,“我们上她的课,从来没觉得四十分钟长过,一节课经常是不知不觉就过去了。”学生陈志华说,“李老师身上有一种特别的魅力。她不仅教给我们知识,更教给我们一种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
除了学生的评价外,李华的一些同事在回忆她时,都说:“她是一个好人,一位好教师!”在记者一天的采访中,所有认识李老师的人,包括同事、学生、家长、亲人、邻居,甚至附近杂货铺的老板,都用五个字形容他:好人,好老师。
就李华工伤(亡)认定一事,东台市教育局人事科一官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徐语贵的事他是了解的,也很同情,但他们也无能为力。“他要求认定工伤(亡)的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该官员说,《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超过48小时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据了解,应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外,还有其他9种情况。“以48小时为杠来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的范畴,这显得有点不近情理。”徐语贵认为,李华的去世和她平时过度劳累不无关系。“因为工作过度疲劳而导致死亡,在短时间是看不出来的,有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如果用48小时来衡量是否属于工伤(亡),这对一些长期处于疲劳状态下工作而去逝的人有点不公平。”徐语贵说。
何以过劳死排除在外?
有关人士认为,李华的事应该视为“过劳死”,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这种观点在学界已得到普遍认同。
盐城市中盐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周勤认为,“过劳死”往往具备工伤认定的一个或多个特征,应该将其认定为工伤死亡的一种特殊形式,因为它是劳动带来的灾害。“至于赔偿金额,”周勤建议,“可以比照《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工伤死亡的规定来确定用人单位的责任,享有相同待遇。”
事实上,劳动保障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曾规定,“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属于工伤。有些地方“几乎已经找到操作的办法”——比如,因加班导致旧病发作死亡也属于工伤。
但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这恰恰把过劳死排除在外,”周勤说,“48小时内算,那么48小时01分死亡怎么办?比较而言,试行办法中的‘工作紧张’明显更有弹性。”
本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国内一些判例明显对劳动者不利。深圳某公司工程师胡新宇因脑膜炎去世。病发前,25岁的他曾连续加班30多天。一时间有关“过劳死”的问题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而有关部门就此工伤认定却成了媒体拷问的对象。
周勤向本报记者提出疑问:“48小时”的相关规定,是由于“过劳死”的技术认定非常困难——什么样的机构能够鉴定?如何鉴定?“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他说。
对此,盐城教育界一人士同样认为,问题是在取证上。要证明“过劳”与死亡的关系,至少需要完善企业管理(加班时间的准确记录等)、产业医生制度(专门负责对过劳死是否工伤进行认定)等。他认为,现实可行的办法主要是严格工时制度、加强体检并配备产业医生——包括心理医生。
法律难以因此修改?
工伤是一个工业社会中的常态,而处理好工伤的认定以及赔偿问题,事关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但国内目前的工伤立法,在保护工人的权益方面的能力显得非常羸弱。
据此,周勤认为:“劳动法制定时,中国正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这部法律现在已明显滞后。”他说,在市场经济已经初步建立的情况下,我们的工伤认定及赔偿体系也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
“问题的关键是,此点在法律上目前还是难以修改的。”一位观察人士说,《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是经过长时间的研究和考虑的,如果认定的范围敞开,那么引发的系列问题是我们难以想象的。“我个人认为,赋予《工伤保险条例》一些额外的、有针对性的补充还是可行的。”该观察人士说。
“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迫切的任务。”周勤认为,“但是,目前的立法重点在于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劳动法修订难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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