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住楼建成后,4楼以下竟然不通电梯,合肥一开发商因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被买房人告上法庭。受理此案的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赔偿买房人吴某电梯损失9818.38元。
2002年5月28日,合肥市民吴某与合肥市某住宅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某大厦一幢一单元六层B座房屋。
法院认为,吴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尽管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电梯应从一层至顶层,但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富士电梯。
按照一般人对合同的正常理解,作为公共设施的电梯应当从一层起始,现被告在大厦建成后将电梯从4层起始,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责任,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被告开发商缺少的电梯设施价格为103093元,按双倍赔偿为206186元,故被告开发商应赔偿原告吴某的电梯损失为9818.38元(206186元÷21户)。(徐勇、郜征)
来源:
安徽商报 日期:3月19日编辑: 邱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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