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十届人大代表,连续4年时间,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每一年的议案都引起关注。
1981年在中国人民大学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 20年后,纪宝成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校长。
由于长期在高校和政府教育管理部门担任官员,纪宝成在教育改革、教育管理及教育研究,尤其是近年对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方面有许多独到见解。
几乎每次议案,纪宝成都将教育经费投入占GDP4%作为首要问题提出,直到2007年。今年“两会”上,纪宝成关于教育投入议案的侧重点有了变化。
高等教育投入占GDP的1%
这次,纪宝成提交的议案题目很长,全称是《建议将“2010年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达到占GDP的4%,其中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达到占GDP的1%左右”的目标列入国家规划并切实实现》。
“国家对于高等教育的财政投入,到2010年,我希望能占到GDP的1%。”3月10日,纪宝成在中国人民大学如论讲堂贵宾室跟《第一财经日报》聊起他今年议案的一些情况。
他提供的数据显示,2004年,国家财政性高等教育经费为978.8亿元,占整个财政性教育经费的21.9%,占GDP的0.61%,总额虽然比1998年的363.3亿元增加了1.69倍,但由于在校生规模增加更快,生均经费下降较大。
议案提出,在生均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下降和学费不能再持续增长的情况下,高等教育办学成本却稳步上升,特别是能源等日常费用和用人成本不断攀升,导致许多高校的财务状况不断恶化。
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部分高校不得不求助于贷款等非常规性经费渠道,债务规模不断累积,部分高校贷款已远超出自身偿还能力。
“学生人均教育经费从上世纪90年代的8000余元,下降到近年的6000余元。”纪宝成说。
“如果高等教育占到GDP的1%,那么它带来的直接效益就是能大幅度解决贫困生上不了学,以及教育不公平问题。”纪宝成如是盘算,“高等教育财政性投入应该主要用于提高生均拨款和其他设定的标准拨款,如按每个博士点每年拨款50万~80万元左右,到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达到1.3万元左右较为合理。”
此次议案,纪宝成还重点阐述了拨款方式,他说:“在拨款机制上,应该提高生均经费拨款,但不要设置太多专项,否则会造成大家‘跑部钱进’局面,这样就容易造成教育资源分配不公了。”
建议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
对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修订建议,纪宝成解释道:“民办教育发展很快,但还存在突出问题。主要是民办学校性质理解上存在误区。”他说,认为经济领域中可以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因此教育领域也要有多种经济形式并存,这是不对的。
“有些人把民办学校理解为私人学校,把教育准公共产品理解为私人产品,一些企业家则把投资教育看成是规避市场风险、取得稳定收益的最佳途径。”纪宝成告诉记者,“这是很大的理论误区,不能将民办教育产业化、以办企业的方式来办学校,发教育的财。”
之所以出现以上观点,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有关。该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纪宝成告诉记者,所谓“合理回报”,实质上是营利的另一种说法,这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规定相矛盾。
“再者‘合理回报’也不是法律术语,2004年国务院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围绕合理回报作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规定,最终还是将确定合理回报比例的权力交给了民办学校自身。”纪宝成分析道。
早在1999年,纪宝成还在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当司长时,就提出这样的观点,“那些离退休教师或在职受聘的,他们的住房、劳保、医疗全是国家的。民办教育举办者说没有花国家一分钱,我看不能这样说,师资这块就是国家培养的。”
在多年调研之后,纪宝成建议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进行修改。议案提出,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把民办学校区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主要从事学历教育,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与公立学校一样,都是公益性教育机构,不得对结余经费进行分配,享受政府的各种税收优惠,并且政府可以通过助学贷款、科研经费、专项补助等多种形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适当的经济支持。”
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主要从事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等非学历教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可以进行营利,与企业一样照章纳税,不享有任何税收优惠。”
纪宝成说:“营利性私立学校,主要应办继续教育、办成人培训,比如新东方英语学校、比如办一个驾校,照章纳税,施行完全市场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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