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提出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收体制改革基本原则,要求对现有税收种类进行简化和规范,拓展税收范围,清理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现有偏高的税率,强化税收的征管工作。”全国政协委员、通威集团总裁刘汉元说,此原则的提出,得到很多民营企业的欢迎和支持,让民营企业对国家税收体制的尽快优化充满期待。
2006年12月,旨在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正式提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在刘汉元眼中,我国内资企业距离和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时代已不再遥远。
刘汉元认为,在国家大力推进“两法合并”、“统一内外税率”的同时,这是调整不合理计税工资制,将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国有企业关于所得税中工资支出税前扣除制度进行统一和明确的最佳时机。
根据国家财税[2006]1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800元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但现实的情况却是,对外资企业实行了“据实扣除”的办法,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也基本实行“据实扣除”的政策,而对民营企业工资总额的成本列支限制为1600元/月/人,对于超出部分且发放给员工个人的,不但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也同时需要交纳33%的企业所得税。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从企业经营主体的实际情况看,除了企业所耗用的物化劳动之外,作为企业经营最重要组成部分的人员的活劳动,其最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的正常经营,并确保企业获得收入和发展。“在此活劳动的过程中,员工应得的最基本的工资收入,超出标准但已是实际支付出去的部分,不但不列入企业经营成本,反而视为企业利润,这显然是极其不合理的。难道企业的这部分支出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无关?”刘汉元提出质疑。
“这种‘内外有别’、‘国企、民企有别’的做法,我们认为是不折不扣的双重征税,是明显的税收歧视,与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相违背。”刘汉元说。
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予以肯定的同时,刘汉元也注意到,该草案虽然制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的政策和方向,但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明确的各项支出的实际扣除办法。
从1998年以来,我国税收连年攀新高。全国政协委员、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院长黄泽民说:“税收增长速度如此之快,对经济快速稳定增长应该是个好事情。纳税税制趋向合理,有利于适当减轻企业税赋。税法的制定应尽可能明确,降低或消除寻租的机会。”
“目前,我国经济形势很好,要努力延长经济发展黄金期,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减税,藏富于企,藏富于民。现在税务部门允许在税前列支的限制太多、太死,《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要抓紧制定具体的、相配套的实施办法。”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天津市委会副主委欧成中说。
据刘汉元介绍,根据财政部部长金人庆的相关说明,将来与新税法同步出台的实施条例将对具体的扣除办法做出规定,主要包括工资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广告费支出等,但这个配套措施何时出台仍无时间表,这将有可能错过目前进行税制调整的最佳时机。
几位政协委员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抓住机遇,加快进程,在尽可能兼顾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果断地调整并统一目前不合理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制度,从根本上取消这个延续十多年的极不合理的“计税工资制”,让民营企业享受同外资和国有企业同等的税收待遇,将民营企业员工工资支出以“据实扣除”的原则全部纳入企业成本中,从而为广大民营企业营造一个真正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在大力进行税收体制优化的过程中,几位政协委员认为,应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减少实际征税过程中的人为因素甚至超越制度的因素,明晰各项税收优惠措施,严格遵守相关税收制度,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税收平衡和扶持,从根本上解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企业经营管理和税收征管中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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