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积金可还商业房贷
济南市放宽公积金支取条件,职工可以支取公积金用于归还自住商品房的商业贷款,低保人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当年的物业服务费。
住房公积金制度帮更多的人圆了购房梦。
■商贷购房后可每年取一次用于还贷
■失业者可提取账户余额并销户
■低保人员可提余额支付当年物业费
记者从20日召开的济南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为了方便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照顾弱势群体改善住房条件,济南市确定从现在起适度放宽住房公积金支取的审批,职工可以支取公积金用于归还自住商品房的商业贷款,低保人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当年的物业服务费。
据了解,原来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规定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等情况下,可以支取职工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从现在起,在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批上将从四个方面适度放宽。
职工购买自住商品房,可以支取个人账号公积金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职工购房在交付全部价款获得发票后,持发票和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到管理中心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内余额,购买一次房屋可以支取一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金额。有购房贷款的,在一次性支取后,每还款满一年可以按上一年度还款本息金额,继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或实际还完贷款本息后,停止支取住房公积金。
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的缴存职工中,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并销户。提取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失业证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非济南市户口并在济南市务工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济南市的,可以转移或支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并销户。提取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当年的物业服务费。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的材料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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