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3月21日电 (记者林洁)记者今天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收受矿主曾云高的贿赂,违规为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最终导致共有121名矿工遇难的兴宁特大矿难发生。近日,兴宁矿难涉案职位最高官员——广东省安监局原副局长胡建昌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胡建昌今年58岁,江西新余人。2005年8月7日兴宁矿难事故发生后,他被查出曾收受大兴煤矿矿主曾云高贿赂及违规发证,于200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10月13日被捕。广州市检察院指控胡建昌犯受贿等罪,于2006年4月26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03年4月,负责安监局安全监管一处的胡建昌到兴宁检查工作。当天中午,为了使两个煤矿能拿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曾云高来到招待所,给胡建昌送了一个装有1万港币的信封。其后,曾云高又3次给他送上同样的“信封”。而此前的2002年前后,胡建昌曾数次收受曾云高的贿赂共计10万元。
之后,胡在明知其证明资料不合要求的情况下,仍在2005年6月7日同意向兴宁市大兴煤矿签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结果,此后仅仅两个月,大兴煤矿透水事故即发生,造成1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25万元。
广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胡建昌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考虑到其在侦查前就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犯罪的情况,并主动交出曾收取的14万元,有明显的自首表现,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胡建昌听到宣判结果后,在法庭声称:“我已经交出全部受贿款项,为何还要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悉,曾云高等18名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有关人员,于去年12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年5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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