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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亩坟地使老农身陷连环诉讼

  张德贵,是涟水县前景乡张集村路西组的一个普通农民,两年里他竟然两次被告上法庭,并从一审打到二审,从二审打到再审,在当地成了一个“响当当”的人物。那么,究竟因为什么,让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成了法庭上的“常客”?

  A

  承包荒地

  1990年,涟水县前景乡张集村委会在一块坟茔地上植树1105棵。

1995年4月20日,村委会与村民张德贵签订林业看管合同,约定将1105棵树发包给张德贵看管。2003年3月,村委会砍伐了坟茔地上的树木,并决定采取公开招标形式,将砍伐后的这块总计23亩荒地对外发包。为此,村委会先后于2003年4月15日、10月24日、12月9日、12月28日4次贴出公告。结果,除了张德贵投标外,再没有第二人报名参加竞标。

  2004年春节过后,村委会再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荒地对外发包一事。作出决定,一定要在春季将荒地发包出去。并于2004年2月11日贴出通知:“本村林场土地承包事宜已经四次公告,为完善法定程序,现决定于2004年2月13日上午9时,在前景乡三楼会议室召开决标大会,凡准备参加竞标人员报名时间截止2月12日晚,凡报名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大会竞标,如不参加者作自动弃权论处,会议时间不再另行通知。”

  2月13日,张集村委会在前景乡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开招标大会,出席会议的有全村党员干部、群众代表、前景乡领导、派出所、司法办等40余人。结果,因为只有张德贵一人投标,会议宣告解散。后经前景乡部分干部研究决定,将承包金上浮2000元,以22000元将林场承包给张德贵。3月10日,张集村委会与张德贵签订《荒地(坟茔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十五年,承包金额为2.2万元,并称“甲、乙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不得违约毁约,若单方违约毁约则赔偿对方违约毁约金1000元”。为稳妥起见,双方还于同年3月12日在涟水县公证处对签约行为进行了公证。

  B

  毁约官司

  签订了承包合同,而且还经过了公证,张德贵心想,林场由他承包是铁板钉钉的事了。便在村委会贴出“迁坟公告”的期限后,租用推土机对坟茔地进行了平整、施肥,然后栽种上玉米、树苗等。

  然而,令张德贵想象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以蒋通山为代表的292名村民联名代表张集村全体村民,于2004年5月25日将张集村民委员会和张德贵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撤销《林业看管合同书》和《荒地(坟茔地)承包合同》。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起诉人数未超过所在村总人口的一半,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起诉。

  2005年5月31日,张德贵又一次被人推上了被告席。难以想象的是,这次推他上被告席的不是村民,而是跟他签订合同的村委会。不仅请求法院解除村委会与张德贵所签的土地承包合同,而且还让张德贵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坟地)承包合同继续履行。即使合同签订没有经过村民会议通过,只能说村委会作出决策的时候,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那么村委会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它应该根据这个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被告张德贵来讲,在这个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间没有过错,他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取得了对23亩坟地承包经营的权力。从这个角度讲,村委会的错,不应该延续到与张德贵订立的合同上,或者说,老的村委会所犯的错误,不应该由张德贵来承担。故依法作出了“驳回原告涟水县前景乡张集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的一审判决。

  C

  二审改判

  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村委会表示不服,并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中院认为2004年2月13日的招标会上并没有确定张德贵为中标人,事后部分村干部未经再次招标、决标,也未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即与张德贵协商订立承包合同,其订立程序因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承包合同无效,上诉人关于承包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2004年3月10日张集村委会与张德贵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张集村委会应当退还张德贵交纳的承包金,但因张德贵自2004年3月10日签订合同时起至本案判决之日止已经种植一年半时间,故退还承包金时应按实际种植时间与承包合同期限的比例扣除2200元,由张集村委会退还张德贵承包金19800元。张德贵在承包地上的投入,可以另案主张。张集村委会对签订无效合同存在缔约过错,应当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最后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张集村委会与张德贵订立的荒地(坟茔地)承包合同无效”;“张集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张德贵承包金19800元”;“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上诉人张集村委会负担”的判决。

  “村委会与我签订了承包合同,我本人按合同履行了各项义务,并在承包地上进行了投入。现在,村委会提出毁约,法院不仅不追究其毁约责任,还对其诉讼要求给予了支持。”二审的判决结果,是张德贵怎么都不愿意接受的。于是,坚持认为理在自己的张德贵,通过申诉渠道,由淮安中院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再审。

  再审期间,承办该案的法官多次深入当地了解情况。经过调查,基本掌握了村委会和村民存在的心态:一方面,抵不住部分群众“不想让张德贵承包”的“抗议”,不得已走了诉讼这条路,让法院来确认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张德贵交纳的22000元承包金早已被“开支”殆尽,根本就无力履行“退还张德贵19800元承包金”的法院判决。总不能既不让人承包,又不退还承包金吧。最后,法官帮助他们想了一个折衷的办法,即土地继续由张德贵承包,但承包金进行适当调整,这个建议得到了双方的认可。

  2006年8月25日,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张集村委会与张德贵签订的新一份《土地承包合同》诞生了:承包地从原来的23亩,增加到33亩;期限从原来的15年,延长至20年;承包金从22000元,提高到99000元,已经交纳的22000元可抵冲本合同承包金;等等。据此,双方于2006年11月10日应约在淮安市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文涉及的乡、村地名和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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