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文创实习生包王兴)朋友喝了酒去开车,自己还要去搭车,出了车祸,都死亡。搭车一方的家属不光向法院提出20多万元的赔偿金,还提出了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近日,江北区法院判决该笔精神损失费不用赔。
2005年11月30日晚上10点过,某中心聘请的驾驶员陈某驾驶该单位所有的一辆轿车,无偿搭乘周某等三人行至内环高速公路一路段时,在中间车道余前方易某驾驶的中型货车追尾,造成陈某、周某等三人死亡。据调查,轿车司机陈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mg/100ml血样。
周某的父母将该中心、货车挂靠公司公运九分公司和实际车主赵某告上法庭,两人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两人还要求获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认为,周某系无偿搭乘陈某驾驶的中心的车辆,未支付任何费用即享受车辆的便利与快捷,应为轿车运行利益的分享者,中心也并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
况且,事发当晚周某与陈某等人在一起聚餐、饮酒,虽然根据法医毒化检验报告,陈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的程度,但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陈此时驾车的潜在危险,也应知晓机动车运行之固有危险和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能,而周搭乘陈某车辆的行为已视同默认了风险。综上,对周某父母提出的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称,周某无偿搭乘的行为法律上叫做“好意同乘”,法院都不主张获赔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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