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强制公证引争议
四律师上书昆明市人大政府 质疑相关条例涉嫌强迫消费
日前,昆明市四位律师联名上书昆明市政府和市人大,质疑昆明市房管局二手房买卖合同“强制公证”的做法。
强制公证涉嫌强迫消费
二手房买卖后,要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作为提出质疑的四名律师之一,昆明云辉律师事务所主任蒋天盛说,目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二手房买卖合同必须公证才真实合法,不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公证,就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蒋天盛认为,强制公证明显违反公证法中关于“公证自愿”的原则,增加了交易成本,是明显的“强迫消费”。
巨额公证费用流向哪里
据昆明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处处长陈彪介绍,近3年来,昆明每年二手房交易量为3万到4万套,每年交易金额都超过100亿元。按照普通价值50万元以下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公证费用3%。计算,每年仅公证费用就达3000多万元。当记者问及“3000多万元公证费是怎样花的”时,昆明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处一位姓杨的副处长当即起身表示“你要问这个的话,我们没什么好谈的了”。
房管局涉嫌转移审查义务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必须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即房管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而房管局在办理二手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时候,应当对转让合同的标的物、转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是法律赋予房管局的权力,同时也是房管局的义务。
蒋天盛说,对房产转让合同进行审查的责任主体,是房管局,而不是公证处。房管局要求二手房买卖合同强制公证,实际上是以公证审查替代行政审查,房管局有推卸责任之嫌。
公证处房管局利益分成?
蒋天盛说,如果房管局把自己的审查义务可以委托给公证处来代为完成,但公证处既然是在为房管局完成审查义务,那么由此产生的公证费用,应该由房管局自行支付,而不应该由房屋买卖当事人来承担。
“但这笔费用转嫁到房屋买卖当事人身上,每年光二手房买卖,公证处就从中获益数千万元,房管局把这样一个‘肥差’交给公证处办理,难道他们存在利益分成?”一位接受记者采访的房屋买卖当事人说。
公证了也难保没有纠纷
陈彪说,房管局要求公证,主要是从防止老百姓上当受骗和方便交易、减少诉讼纠纷等角度来考虑。但公证人员说:“我们也不能确保公证就完全没有差错,公证了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就不会引起诉讼了。每年大约有万分之二的差错吧。”
“公证处所做的公证,只起证明作用。”蒋天盛认为,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不由公证来决定。
据新华社昆明3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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