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低收入家庭在房屋拆迁中的利益,27日提请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加强了对低收入家庭安置用房的界定。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祖年介绍说,相比现行条例,决定草案扩大了享受最低保障政策的适用范围,规定被拆迁人属于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的低收入家庭,其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虽然小于36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都要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
其中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被拆迁人的户籍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依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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