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记者昨天获悉,今后被“错拘、错捕、错判”的当事人获得刑事赔偿的标准有所提高,由去年的日赔偿额73.3元增至83.66元。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知指出,根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2号公告,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日平均工资为83.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83.66元计算。
按规定,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检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介绍,导致错误羁押的机关不同,作出赔偿的义务机关也不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可能成为赔偿的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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