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北京消息:今后,被“错拘、划捕、错判”的当事人获得刑事赔偿的标准有所提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近日分别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法院和检察机关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及对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案件时,执行每日83.66元的新赔偿标准。
连续两年增长10元左右
一最高法人士昨日介绍,根据1994年颁布并于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两高将执行新赔偿标准
最高检网站昨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遵照新标准执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已就此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遵照这一标准执行。(张太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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