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勤)入住不到两年,小区下水道就出现堵塞,业主委员会(下简称“业委会”)找开发商维修却遭到拒绝,只好自行垫资找人维修,还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支付维修费。日前,市一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开发商付维修费1.45万元。
2004年,上百户业主购买了渝北区回兴镇一小区房,于当年9月接房后入住。同时,开发商还承诺管道堵塞的维修期为2年。去年4月,小区排污管道出现堵塞。在有关部门的过问下,小区物管才对堵塞管道进行疏通。
事后,业委会找到开发商,要求对堵塞管道进行清理遭拒后,业委会请人处理了下水道堵塞问题,花去维修费1.45万元。随后,业委会将开发商告上了渝北区法院,要其支付维修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知道小区内发生堵塞后,应积极履行义务消除堵塞,再查找产生堵塞原因,确定有无责任。同时,开发商还应对造成堵塞原因承担举证责任。而业主在开发商未履行保修义务前提下,委托他人进行处理并无不当。遂法院判决由开发商支付维修费1.45万元。宣判后,开发商又告到市一中院。法院终审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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