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廉租住房建设滞后的地区,要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这是建设部近日公布的《关于各地落实住房建设规划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提出的。
建设部自己很难去追究地方政府调控房价不力的领导责任,不过,建设部说的是将会同“全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来担当这一重任。
近两年,有些地方政府的领导因为安全责任(如发生大火、煤矿灾难等)而受到处分,但是,自2005年加大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以来,我们还从来没听说过哪个城市的“有关领导”因为调控房地产市场不力,或者说失职,而受到“记过”处分,遑论哪位领导因此被降职撤职了。
针对房地产问题发出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的警告,我们听到过多次了。
2006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37号文)明确提出,“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问题较多的城市,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2005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中说,“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要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2006年下半年以来,有些城市的房价涨幅仍然居高不下,中低价位商品房供应严重不足,不知这是否可以算是“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然而,没有哪个城市的有关领导被追究责任。
我想,这可能与“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很难量化有关。商品房价格已基本实现市场化,地方政府如何有效控制,是个不小的难题。同时,房价年上涨10%,或者季度上涨5%,算不算是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缺乏这样的科学数据,也就很难落实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的规定。
通报批评还是可以的。譬如,2006年4月2日,建设部对70个未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城市进行了通报批评,并要求2006年内建立。
国办37号文要求各级城市(包括县城)在2006年9月底以前必须公布“住房建设规划”。11月底,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要求尚未公布住房建设规划的城市,务必在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编制、公布和备案工作。但是,目前仍有8个地级市未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48个城市未向社会公开规划内容。建设部3月22日对这些城市进行了通报批评。
几个月后,倘若还有一些城市仍未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或未制定、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是否应该追究这些城市有关领导的责任?
建立并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制定并实施住房建设规划,是地方政府的应尽之职。事实已经并将继续证明,建立并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制定并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运转情况良好的城市,房价将保持基本稳定,房价涨幅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听任房价疯涨无所作为,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追究这样的城市有关领导的责任,应该。但是,建立并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制定并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加大以普通商品房为主的住房供应,假如执行不力,就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更应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