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3月29日电(记者郑良)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可要求其中之一承担全部责任。
福建龙岩人林某在家乡开了一家农机维修店。
2006年4月,林某将运料机的生产者和销售商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立案后,林某撤回了对山东青州机械厂的起诉,单列销售商即龙岩某机械公司为被告。
销售商在法庭上提出,根据我国法律,因产品责任向销售商索赔的应是缺陷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林某不在此列。另外,产品责任由缺陷产品生产者和销售商共同承担,法院不应允许林某撤回对生产者的起诉。
龙岩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商要求赔偿。林某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生产者或销售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林某撤回对生产者的起诉并无不当,如果产品缺陷是生产者的原因造成,销售商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生产者索赔。
法院最后判决:销售商向林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1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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