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起诉
金报讯 (通讯员 孙圣烔记者陈善君)企业收不回10多万元货款,竟将销售人员告上了法院,法院认为销售员不应承担责任。日前宁波镇海区法院驳回了企业的起诉。
2001年3月,刘某到宁波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截至2006年底,公司在郑州尚有10多万元的货款未收回,未收回货款大多是因为器材的质量问题造成的。公司遂以之前的销售协议及刘某出具的对账单、欠条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个人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出具对账单和欠条的行为是代表办事处与宁波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进行的结算行为,并非是刘某对其个人购买公司的通讯器材而欠公司货款的确认。销售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公司要求刘某个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依据不足。
法院认为,公司与刘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诉争的权利义务应依法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遂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
法律人士指出,目前一些企业的类似现象普遍存在。企业为规避风险,防范销售人员与收货方串通损害本单位的利益,往往在销售合同中作出类似规定,让销售人员承担未收回债权的责任。劳动者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权利义务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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