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皇甫世俊)昨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获悉,《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当日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实施,并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
《条例》明确规定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为银川市房产管理局,以及各县区的相关管理部门;“擅自将住宅用途改变为非住宅用途的”房屋不得出租;明确规定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以及房屋中介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条例》还明确了房屋出租人的责任。其中,“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同时,《条例》还进行了一些强制性规定,如“出租居住房屋用作集体宿舍的,实际居住人人均占用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这也是对外来打工人员的生活条件进行了立法保护。
另外,在《房屋租赁证》有效期内发生承租人变化的,“出租人应当将承租人及实际居住人的身份、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签订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房屋租赁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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