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有了仲裁机构
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庭昨揭牌,4月1日起正式受理仲裁申请
本报讯昨天,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刘应力为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庭揭牌。4月1日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与所聘工作人员一旦发生人事纠纷,可依据《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在市人事争议仲裁庭进行处理,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仲裁员。
仲裁范围适用9万人员
在揭牌仪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事局副局长陆韬介绍,《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是根据《公务员法》和国家人事争议处理有关规定起草的,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人事争议仲裁范围主要包括三类:事业单位与职员、雇员等工作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雇员因履行聘用合同或雇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目前全市涉及9万多名工作人员。与国家相关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相比较,《仲裁办法》将机关与雇员之间的人事争议纳入人事争议仲裁范围,较国家规定的范围有所扩大。
仲裁申请有时效规定
《仲裁办法》明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争议。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须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提出。当事人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提出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仲裁员
目前市和各区都建立了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配备了专职仲裁员。另外,市人事争议仲裁委还聘请了29名兼职仲裁员。《仲裁办法》规定了仲裁员的选择制度。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各自在仲裁委员会所有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和平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走在前列。
因辞退发生争议单位举证
以往,仲裁人事争议一般都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但实际上,工资单等证据材料往往掌握在单位一方,如果单位不愿意提供,工作人员便无法举证。为此,《仲裁办法》规定,聘用单位因工资、辞退职员(雇员)、不同意职员(雇员)辞职或者单方面作出解除、变更聘用(聘任)合同等引起人事争议的,由作出决定的聘用单位负责举证。《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的颁布实施,将使我市聘任制公务员、机关事业单位雇员和事业单位职员等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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