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限度协调处理拆迁问题”
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制定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
本报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9日表示,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各种新问题也将在审判中涌现,在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为准确司法提供依据。
“围绕今年两会提出的关注民生与和谐稳定的中心主题,最高人民法院将有计划、有重点地出台一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司法解释。”肖扬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29日召开会议,研究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和改进措施。
肖扬强调,务必将代表和委员建议和意见转化为人民法院改进工作的动力和措施,落实到法院审判工作、司法改革和队伍建设当中。
同时,肖扬指出,要研究司法调解的新发展,指导人民调解的新方式,联动仲裁调解的新结构,努力形成职责清晰、协调有序、责任共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新格局。
肖扬还提出,要进一步研究、完善适合中国国情民情、符合司法规律和特点的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在坚持巡回审判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小额债务法庭、简易案件法庭等新的审判组织形式,根据不同类型案件设置相应的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提高有限审判资源的利用率。
最大限度协调处理群体性行政争议
在28日举行的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肖扬还要求,积极探索行政案件诉讼协调新机制。特别是对因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要注意最大限度地采取协调方式处理,以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协调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凸显,涉及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矛盾和争议,相当一部分反映到行政诉讼中来。有些争议和纠纷矛盾尖锐、情况复杂,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肖扬说,行政争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产生和形成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每一起行政案件的情况也有所不同。因此,行政争议的解决必须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在坚持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统筹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和有效措施,妥善化解行政争议,防止和避免矛盾激化和转化。
法院不得参加行政机关具体执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28日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还提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注意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人民法院不得参与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案件的处理,不得参加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执法活动,以保持司法的中立性和公信力。”
曹建明说,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平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矛盾,沟通联系是为了更好地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增进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总之,要通过良好的沟通和有效的协调,努力形成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改善和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曹建明说。
新华 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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