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易)生前写下遗嘱处理财产,去世后子女却认为房产遗嘱不算数,理由是父亲生前患有老年痴呆症,写遗嘱时神志不清,为此,两女儿和儿子打起了官司。
孙老汉生前在南京栖霞区有一套价值32万元的房产,孙老汉与老伴一生共生育了3名子女。
然而,事隔不久,3名子女为了这套房子却闹起了家庭矛盾。在法庭上,两名女儿提出,两位老人生病、去世包括办丧事的时候,弟弟没有尽到义务,并且大部分费用都是由两名女儿承担的,因此弟弟不应该分得大部分房产,应将房产重新进行分割。面对两个姐姐的指责,弟弟孙某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向法庭出示了孙老汉生前立下的遗嘱,认为房屋财产的分配问题是父母生前就已经定下的,应该遵照遗嘱进行分割。
就在孙某出示了遗嘱之后,两名姐姐又提出了新的疑义,她们认为,这份遗嘱是在父亲身患老年痴呆症期间签下的,这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思,并且遗嘱上的签字也是母亲一人代写的,因此这份遗嘱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应予以撤销。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量: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本案中,由于立遗嘱时孙老汉身患老年性痴呆,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故该遗嘱中涉及孙老汉的财产分配内容无效,属于孙老汉老伴的财产分配内容有效,因此,属于老伴的房屋按遗嘱继承;属于孙老汉的房屋份额按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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