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秀丽)不满17岁的河北青年李燕辉因涉嫌盗窃工地财物,被保安追赶跳河身亡,李燕辉的父母认为保安对儿子的死亡存有过错,将保安所在的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昨天,朝阳法院一审驳回了李燕辉父母的诉讼请求。
李燕辉生前在望京摩托罗拉工地当电工。据被告方介绍,去年10月4日晚9时许,周刚等4名保安开着车在工地巡逻,看见李燕辉和倪某、张某3人盗窃了11根空调铜管从工地跳墙而出。3人看见保安,扔下铜管就跑,4名保安分头追赶。其中倪某被抓获,张某逃跑,李燕辉跳河。10月10日后,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工地旁的北坝河发现了李燕辉的尸体。法医鉴定的结果是李燕辉属溺水身亡。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李燕辉是否遭到围追堵截被逼跳河。被告方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保安对李燕辉有语言威胁、身体上的接触,他们追捕嫌疑人的行为不存在违法性。
但原告方提出质疑:4名保安到公安机关做的笔录时间不一致,完全有串供的可能;其中两名追李燕辉的保安陈某和黄某没过几天就回了老家。“事实上保安是手持铁棍围追堵截李燕辉,李燕辉被逼无奈才跳河的。”
因为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院进行了判决。法官认为,从目前的证据来看,李燕辉的死亡属慌忙逃跑所致,保安的追逐行为在主观上没有致李燕辉死亡的意图,客观上也没有采取相应的行动,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庭后李燕辉的父母表示对这个判决结果不满意。“他到北京不到一年,工作得好好的,突然听工友说他死了,我们无法接受这样一个事实。”
律师说法:
侵权不成立道义上应补偿
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周强律师表示,民事侵权案件必须具备4个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实施了违法行为、有损害后果、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本案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保安在追赶李燕辉的过程中实施了违法行为,因此从法律上很难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保安没有施救、没有报案是有过错的,但仍构不成侵权。不过,周律师也认为,法律并不能调整所有事项,保安的追赶是造成李燕辉之死的重要原因,从道义上建筑公司应该给予死者家属一定补偿。RJ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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