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拆迁人提请行政裁决
由于在补偿安置上分歧较大,2005年2月,拆迁人向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拆迁行政裁决,要求裁决被拆迁人限期搬迁。
2007年1月下达拆迁行政裁决书
区房管局于2007年1月11日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并于1月16日送达,被拆迁人阅后拒绝签收。
2007年2月房管局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区房地产管理局于2007年2月1日,向区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拆迁行政裁决书决定的第三项义务。
2007年3月19日法院调解无效
区法院于3月19日举行听证。各方均到庭参加了听证。合议庭进行了调解,代理人吴萍拒绝调解。于是责令被申请人在2007年3月22日前履行自动搬迁义务。
2007年3月30下达强拆公告
区法院于3月30日发布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杨武在2007年4月10日前自动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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