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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智对话)起草专家解读物权“焦点”

  “拆迁户有没有理由当‘钉子户’”、“小区车库到底归谁”……昨天上午,参加《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起草工作的民法专家,烟台大学副校长、法学教授房绍坤接受了本报独家专访,就这些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律解读——

  作为我国民商法学界知名专家,房绍坤曾与郭明瑞教授(3月29日本版“才智对话”嘉宾)一起,参加了人大《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

昨天上午,房教授就《物权法》出台前后社会争论的热点问题,接受了本报的独家专访。

  强调平等保护

  体现社会主义特色

  焦点回眸:2005年8月12日,北大法学院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指责《物权法》草案违宪,由此展开了一场《物权法》“姓资还是姓社”的论战。

  主持人:您作为《物权法草案 (专家建议稿)》的起草人之一,对这场论战有什么看法?

  房绍坤:毋庸置疑,《物权法》的颁布,不会改变我们的基本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可能是一些人对《物权法》本质的误解,才会产生这样的疑意吧!

  从宏观上说,《物权法》将保护一切权利人的物权作为《物权法》的一项重要任务规定下来,而且特别强调物权的平等保护,即“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种规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这是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的前提,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色。

  从微观上说,《物权法》所涉及的诸多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享有、行使物权提供了准则,从而使人民群众的物权能够得到切实的保护。从大的方面说,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规定都是针对我国现实生活所设计的制度。从小的方面,像拾得遗失物制度、发现埋藏物制度、相邻关系制度等都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主持人:您刚才提到《物权法》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能不能具体解释一下?

  房绍坤:《物权法》关系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为它所设计的制度涉及人民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可以说,人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物权法》。人们要生产、生活就需要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这就是所有权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人们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从而获得更大的财产利益,这就产生了用益物权制度,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人们要解决居住问题,就需要建造或购买房屋,这与宅基地使用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都密切相关。

  主持人:您能不能用一句话告诉我们,“一个农民”和“一个市民”,他们能从《物权法》里得到什么?

  房绍坤:《物权法》中进一步确保了农民享有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通过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切实保护了市民的利益。

  主持人:您能不能用同样的形式告诉“一个私有企业的老板”,他们的利益在这里又是怎样体现的?

  房绍坤:《物权法》不仅规定了“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而且规定了私企老板的“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这对于保护私有企业老板们的投资利益,促进民间资本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主持人:《物权法》颁布之后,您觉得最大的收益者是哪些群体?这将对整个社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房绍坤:最大收益者当然是人民群众。物权法的制定目的就在于“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力,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解决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保护影响人民生产、生活中的重要物权,如财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

  从整体上说,《物权法》的规定是比较成熟的,具有严谨的科学性,充分体现了从国情出发、立足中国实际的精神。一方面,《物权法》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解决当前经济社会中的突出问题具有指导作用;另一方面,《物权法》又具有很强的前瞻性,能够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起到规范、指导、调整的作用。总而言之,《物权法》的通过,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出台不动产征收法

  解决拆迁补偿问题

  焦点回眸:今年3月初,网上开始流传一个题为《史上最牛的钉子户》的帖子,内容是重庆的一对夫妻三年不向开发商妥协,面临法院的强拆判决,依然困守被开发商挖成孤岛的两层小楼,被网民誉为“最牛钉子户”。

  主持人:关于网络上炒得很热的“钉子户”,您有什么看法?

  房绍坤:其实,拆迁中的“钉子户”在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这反映出我国目前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从而导致了开发商与拆迁户之间的尖锐矛盾。

  在我看来,目前,在征地拆偿工作中,主要存在着几个问题:一是征地拆迁信息不公开,广大拆迁户往往不知道征地用于什么目的;二是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不能满足拆迁户的基本生活需要;三是征地拆迁的程序不公正,开发商与拆迁户缺乏沟通,不能达成一致。

  就拆迁中的“钉子户”而言,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征地拆迁工作经过了公开、公正程序,且补偿标准合理的,那么拆迁户就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躲迁。如果征地拆迁不公正合理,特别是补偿不合理的,那么拆迁户就有理由当“钉子户”。当然,补偿标准是否合理,不能由开发商或拆迁户说了算,而应当由双方协商;如果不能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应当由司法机关予以裁决。目前,我国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还很缺乏。我认为,在《物权法》通过后,作为《物权法》的配套法律《不动产征收法》应当尽快出台。

  主持人:假如现在政府要对我的住房进行拆迁,我如果不愿意接受货币拆迁,要求一定要有房子住,是否可以?

  房绍坤:当然可以!“安居乐业”、“居者有其屋”,这是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因此,人们对房子有着特别的情感。在征地拆迁中,一旦某人的房子被拆迁了,若不能得到相应的房子居住,而仅仅是得到一些金钱,日常生活就会受到很大影响。为保证广大民众的居住需要,《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因此,在公民的房屋被拆迁后,他完全有权要求得到相应的居住条件。

  主持人:很多时候,法院无法裁判抽象的行政行为,但各地政府所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却正是争议的核心问题,您认为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

  房绍坤:这个问题确实是拆迁补偿工作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产生矛盾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物权法》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具体拆迁补偿标准,还需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我认为,为防止各地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过低的现象发生,应当采取一定的程序对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进行监督,如召开听证会、进行价格咨询等。将来应当通过《不动产征收法》,对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确定一系列的保障性措施。

  主持人:围绕拆迁问题,对于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什么是“商业利益”,社会各界争议较大。重庆这个所谓“钉子户”的所在地,就是要被开发为商业性设施。如何理解这个问题?

  房绍坤:从世界各国的法律来看,不动产征收目的只能限于“公共利益”,为商业利益而利用不动产的,通常只能采取市场手段取得不动产。《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了征收的目的,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是,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其内涵与外延都不好明确确定。这就导致了开发商打着“公共利益”幌子实现“商业利益”的现象出现。在《物权法》通过之后,需要做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严格遵守《物权法》关于征收的规定,只能为“公共利益”而征收他人不动产;二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如司法解释或单行法,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以便于实践中的操作。

  物权法是“软制度”

  业主权利义务并存

  焦点回眸:近日,广州一个小区的开发商因为出售小区的车库,引发了业主的不满。在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前,业主如何依据现有法律与政策维权,包括能否阻止开发商任意出售车库,这一事件对全国的业主都具有示范意义。

  主持人:《物权法》首次提出了业主的概念,对于维护业主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您对广州这起业主维权案有什么看法?

  房绍坤:业主这一概念,其实讲的就是住宅小区中的房屋所有人。《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对这种权利的内容、行使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这确实对维护业主的利益有重要作用。《物权法》对于住宅小区内的业主如何具体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业主委员会的规定,对于维护业主利益是特别有意义的。至于你所提到的广州这个事例,我也从报纸上看到了,但因对具体情况不甚了解不好评价。然而有两点是明确的:一是《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这些行为是不能适用《物权法》加以解决的;二是开发商出售住宅小区的车库是否合理,应取决于商品房开发时的规划设施以及双方在售房时的约定。

  主持人:很多业主买房时,并没有事先讲清楚小区车库的归属问题。《物权法》现在是如何规定的?

  房绍坤:《物权法》对住宅小区内车库主要规定了三项内容:一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二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三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基本上兼顾了开发商和业主的利益。

  主持人:许多开发商表示,他们当初在交纳土地出让金时,已经按照地上部分1/3的价格交纳了地下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因此地下车库理应归他们所有。您认为这种说法是否合理?

  房绍坤:这个问题很难界定,因为我们根本无法考证开发商是否已经把成本附加在房价之中。我个人认为,如果开发商将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附加到房价上了,那么,地下车库就应属于业主共有;否则,就属于开发商所有。因此,这个问题是很复杂的,需要经过认真的测算。

  主持人:目前媒体把《物权法》炒得很热,好像一旦实施了,业主就可以马上从中得到好处。

  房绍坤:这种说法并不完全正确。一方面,《物权法》是“软制度”,并不能像生产工具那样,在发明问世之后马上就为我们带来“效益”,它的条条框框不可能一下子对我们的生活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另一方面,在法律上,“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应该说,《物权法》实施后,业主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例如,业主对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的权利有了法律依据,业主的自治权有了依据和保证。但同时,《物权法》也规定了业主的义务,如不得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业主实施了这些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教授以案释法

  围绕《物权法》相关条款,烟台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硕士研究生导师张平华就读者所关心的常见案例进行了再次解答。

  拾到东西要返还

  相关案例诸某散步时拾到一块手表,表壳上刻有“孟某、焦某结婚纪念”。诸某在磨去刻字时将表壳碰裂。

  法条链接《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专家解读遗失东西并不意味着失主丧失了所有权,拾得者依法负有向失主返还财物的义务;返还前还应该妥善保管遗失物,否则可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事例中诸某为将拾得手表据为己有并导致手表毁损,失主可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手表并承担赔偿责任。

  征收须合法公平

  相关案例某市为在市郊建设一批商品房批发基地,而征收村民甲某的100平方米住房,甲某因为征收补偿款不足以购置一套普通的楼房而拒绝搬迁。

  法条链接《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专家解读合法、细密的征收制度才能确保被征收方的利益,为此,征收目的必须合法: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过程要合法:必须符合实体法及程序法双重要求,在实体法上需要征收方具有法律规定的权限,在程序法上征收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程序;征收后果要公平:征地方不仅需要足额支付相关费用,还要最终保障被征地农民或其他单位、个人的生活。上述事例中,征收补偿款不足于购买一套普通住房,甲某有权不同意搬迁。

  房产成为“永续产”

  相关案例台胞刘某要到烟台购买一套住房,拿到购房合同后却发现该小区土地使用年限居然只剩下20年,刘某担心20年后房产被无偿收回。

  法条链接《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专家解读依《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长期限70年,期限届满后如何处理法律并无规定。《物权法》上述条文给大家吃了定心丸。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自动续期,住宅所有人可以继续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记者 夏丹 通讯员 段志国 袁肇君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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