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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是工会维权的重要机制

  法律多棱镜:劳动争议调解是工会维权的重要机制

  作者:谢升

  劳动争议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

  工会要履行维权职责,除了依法办事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权益保障工作外,重要的一条途径,就是在职工群众受到侵权时,维权维在初始阶段,让职工群众看到希望,努力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去化解纠纷症结,防范争议激化,消灭矛盾苗头,从而达到沟通理解。

  劳动争议的调解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制度,是指劳动争议有关各方将劳动争议提交给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庭或人民法院后,由这些机构依照法律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制度,是发生劳动争议后,在这些机构的支持下,通过宣传政策、法律、规章制度和说服教育,在分清是非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活动。

  由于调解的劳动争议事关职工最切身、最基本的权益,如工资、养老、医保、工伤索赔、福利以及就业、劳动保护等事项。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冲突,不及时化解,就会激化矛盾。而劳动争议调解一个主要目的,就是把劳动争议有效快速地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具体分析劳动争议调解,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类:

  其一,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其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的调解;其三,由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

  三者之间的区别首先是主持调解的单位不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由在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小组负责进行,调解组织由本单位的职工代表、企业(单位)代表以及本单位的工会代表三方人员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则由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实行仲裁管辖,受理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由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及政府指定的经济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具体由劳动仲裁庭负责调解。

  人民法院主持的劳动争议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法庭主持下进行,代表国家对劳动案件予以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在对劳动争议实现仲裁之前,先进行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时则进行仲裁。人民法院在对劳动案件作出判决之前,亦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则进行宣判。

  劳动争议是基于劳动关系发展的纠纷。劳动关系的特点是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机构中的一员,应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与指挥。

  由于当前劳动就业的形势存在着严重的供大于求问题,劳动者成为弱势群体,因为这些特点,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我们强调采用调解的形式,用调解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有多种优点

  我国《劳动法》第八十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同时,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也明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基于法律法规对工会赋予调解劳动争议的职权,为工会全面协调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贯彻“预防为主,防调结合”的原则,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以利于全面发挥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作用。

  由于调解委员会设于企业之中,由本单位的职工代表、企业(单位)代表以及本单位的工会代表三方组成,这使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有巨大的优越性:

  首先,有利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本企业(单位)之中,为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便利条件。

  其次,有利于使争议解决于基层之中。要求劳动争议解决于基层之中,目的是缩小矛盾,尽量减少劳动争议的影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于基层,由于大家非常熟悉企业(单位)的情况,易于将争议解决于萌芽状态,通过调解减少或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再次,有利于减少人力、财力消耗,节约因处理劳动争议而耗费的资金。由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于本单位之内,当事人无需为解决劳动争议外出奔波,可以省去许多费用。

  最后,有利于工会充分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主任,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调解委员会与工会组织的这种亲密联系,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创造了有利条件,可以更好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劳动争议获得合理的解决。

  正因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有上述优点,劳动争议调解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被列为第一道程序,居于重要的地位。

  《劳动法》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出台,促进了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劳动争议中做了许多工作,成为特别受职工欢迎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据统计,到2003年9月,全国共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5万余个,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9000余个,拥有调解人员63万余人。经过不断发展,目前全国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已增至近20万个。2002~2005年全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831910件,半数以上通过调解得到解决。

  我国著名劳动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怀分析认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到欢迎的原因,在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贯彻了处理劳动争议应坚持的“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基本原则,能够及时地将劳动争议化解于萌芽状态,解决于基层之中,避免了劳动争议矛盾的激化,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如何在实践中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为了把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真正做到合法公平,调解到位,结案准确,互利共赢,今后要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重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要把争议调解作为维权的重要内容,重视对争议调解工作的领导。工会的维权重在化解冲突,要明确调解在双方都不愿意激化矛盾的前提下,从化干戈为玉帛的愿望出发,及时把握双方心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及时沟通;重事实依据,讲法律准则,把调解工作做深做细。要认识到工会调解有别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

  劳动争议的主要范围是劳动纠纷,带有普遍性和很强的专业性,工会调解不具行政色彩,调解成功可以安抚劳动者情绪,会促进用工单位的秩序恢复,能使双方心平气和地接受调解结果,这也是通常人们所乐于看到的和谐场面。

  二、要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调解程序,使调解结果不致造成失误。

  要明确劳动争议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因此要求调解员必须精通法律法规精神和业务知识,对每一件争议案,要做到接案时心中有数,办案时对症下药,结案时准确无误。

  尽可能做到调解一步到位,不使任何一方当事人反悔而另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工会组织要经常引导调解员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同时也要提供必要的调解物质保障。要完善健全调解机制,做到有案可查,有凭可据,从当事人受理申请、调查核实、调解笔录、制作协议,到最后的卷宗归档,都要形成规范的制度,保证调解对双方的负责,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三、要注重普法宣传,营造和谐氛围。

  调解员不仅要解决劳动争议,同时也要积极防范争议出现,在参与争议调解的基础上,要经常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普法宣传,构筑起防范劳动争议发生的防线,让双方都能更好地掌握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升依法办事的意识;指导劳动者签好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集体合同,双方要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相互理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以减少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车东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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